刑事审判守护百姓平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刑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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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45 | 回复0 | 2022-3-16 21: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接受人民法院报专访,结合刑事审判工作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谈2021年刑事审判总体情况


人民法院报:在您看来,刑事审判从哪些方面守护着百姓平安?去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如何?



沈亮:多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保持稳定,被认为是中国的“两大奇迹”,正如周强院长报告中谈到的,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数量已实现六年连降;每10万人中命案数为0.56,是命案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每10万人中刑事案件数为339,是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21年全国群众安全感为98.62%,近五年持续高位,比2020年又提升了0.2个百分点。


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余人。刑事审判守护百姓平安,首先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没有统一强大的国家,没有安定和谐的社会,都是空谈。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依法严惩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暴力恐怖等犯罪行为,深入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去年一审审结杀人、抢劫、放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95万件,判处罪犯5.67万人,保障了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去年各级法院依法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洗钱等金融犯罪案件2.21万余件,有力的维护了金融安全;审结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046件,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及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秩序犯罪案件3.28万余件,维护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审结商业贿赂、逃税骗税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1.27万余件,保障了法治营商环境。


三是守护好民生安全的底线。刑事审判工作主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守护好民生安全的底线,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污染环境、妨害疫情防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高空抛物、冒名顶替入学就业等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四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刑事审判任务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审判。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2021年通过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依法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再审改判刑事案件2215件。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新刑诉法解释》将强化人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对程序公正要求更高,进一步强化了律师执业保障,切实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如要求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准许辩护律师查阅作为证据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等。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22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


谈扫黑除恶


人民法院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被很多老百姓誉为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我们注意到报告中谈到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问题,请沈副院长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沈亮:黑恶势力是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损害人民利益、破坏社会治安、危害基层政权的“毒瘤”。2018年至2020年,党中央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民法院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任务,审结案件3.3万件22.6万人,重刑率达34.5%,对孙小果、陈辉民、尚同军、黄鸿发等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头目依法判处死刑,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受到严惩。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409件18360人。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坚持“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并举,执行到位涉黑涉恶犯罪的财产刑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05.7亿元;一审审结涉黑涉恶“保护伞”犯罪案件255件628人,重刑率达70.2%。此外,各级法院针对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基层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送司法建议3816份,参与行业专项整治,巩固整治“村霸”“沙霸”“菜霸”等成果,推动净化基层组织。现在,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常态化,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实施意见》,对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高标准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等,提出了各项工作要求。通过专项斗争,黑恶犯罪得到根本遏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基层基础全面夯实,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这在中国乃至世界反有组织犯罪的历史上都是不寻常的成就。


谈打击毒品犯罪


人民法院报:毒品严重危害人民幸福安康,刑事审判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成效如何?


沈亮: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很多家庭因一人吸毒,造成妻离子散,倾家荡产。因吸毒诱发的侵财型、暴力型犯罪屡有发生,有的犯罪分子为获取吸毒所需资金而抢劫、盗窃、抢夺,有的吸毒后产生幻觉而杀人、伤害,或者驾车肇事肇祸。近年来呈现出毒品类型多样化、贩毒渠道多元化、犯罪网络国际化、交易手段隐蔽化的新情况,禁毒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保持高压态势。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6万件,判决生效人数8.1万人,其中判处重刑的2.1万人。人民法院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注重精准打击,“打蛇打七寸”,对于严重毒品犯罪,特别是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累犯等,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立功、自首、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和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体现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注重强化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处理力度,依法惩处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酒水、饮料、饼干等危害青少年健康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人民法院在禁毒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任重道远。


谈保障食品安全


人民法院报:民以食为天。保障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沈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法院严格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还有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是适用其他罪名审理的,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总体看,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但违法犯罪行为仍屡禁不止,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然面临不少挑战。去年底,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特别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注水肉”“黑作坊”“过期食品”等问题给予及时回应,助力保障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心菜。


《解释》延伸了对食品安全链条的刑事司法保护。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惩处规定。比如对食品材料生产环节中向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对屠宰环节中给畜禽注药、注水的,对销售环节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储存环节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消毒剂、包装材料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明确了刑法的适用,对相关的上游犯罪、关联犯罪也明确了刑法的适用,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方位保护。二是《解释》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比如在屠宰环节给畜禽注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要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如果不属于有毒有害的,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要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如果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病的,但符合刑法140条规定的,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因为屠宰环节给畜禽注药注水,犯罪动机卑劣,且药物往往无法代谢,危害性大,必须依法严惩。三是《解释》加强了对“一老一小”等特殊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比如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除了有关食品安全外,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危害种质资源等危害种业安全犯罪,明确涉种子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比如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无法认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通过依法严惩、重拳出击,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保障国家种源安全。


谈保障药品安全


人民法院报:药品安全同样也是关系老百姓生命健康的大事,人民法院在惩治药品安全犯罪方面有何动作?


沈亮: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同样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体现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回应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关切。比如对涉案药品是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等,都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比如对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涉案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成分不明的,即可认定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妨害药品管理罪;比如明确了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犯罪,织密织牢保障药品安全的刑事法网。


谈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人民法院报:近期,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方面秉持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沈亮: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特别是残害、性侵儿童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红线和伦理的底线。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的态度毫不动摇。人民法院在做好案件审判的同时,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送法进校园、进社区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和寻求帮助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谈惩治网络电信诈骗


人民法院报: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大量上升,特别是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多发,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您能谈谈人民法院惩治这方面犯罪的情况吗?


沈亮: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并日趋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跨国境作案等特点,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对这类犯罪,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去年审结相关案件7.9万件,涉案人员14.9万人。去年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该案作案手法隐蔽,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从严惩处,除了判处罚金以外,还追缴涉案资金920余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尽可能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网络无边,法律有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境外也决非打击盲区。2021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从严惩处、全面惩处的方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取证问题,对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此外,对各种“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以及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保健品坑老”等花样翻新的诈骗犯罪坚持依法惩处,助力打好反诈人民战争。


谈整治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


人民法院报:周强院长报告中提到去年整治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成果,您能再具体介绍一下吗?


沈亮:去年开展的第二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问题,人民法院下大力气予以集中整治,全面排查了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5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去年底,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防止案件审理流于形式,坚决不允许出现“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的现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谈司法裁判助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民法院报:我们注意到这几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高度重视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刑事裁判这方面如何体现?


沈亮:司法具有教育、评价、指引、规范的功能。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比如去年人民法院审结的仇子明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被告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发布微博,歪曲英雄事迹,诋毁、贬损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强烈愤慨,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再比如,旅游博主李奇贤亵渎烈士墓碑,用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摆拍并上传至网络,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公开道歉。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更加鲜明地向社会传递出“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


谈防范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


人民法院报:对于如何防止冤错案件发生,您有什么看法?刑事审判如何保障人权?


沈亮: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判决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出现万分之一的失误,就是对当事人百分之百的伤害。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再审改判、依法纠正了一批重大刑事冤错案件。防范冤错案件,是刑事审判的底线。刑事审判工作,决人之生死,断刑罚之轻重,必须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一是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改变先入为主、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把握刑事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二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就是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都要转变工作理念,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形成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是贯彻落实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


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主持人:目前如何把握我国的刑事政策?


沈亮: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长期的刑事政策,完全符合中国国情,是与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是丝毫动摇不得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涉黑涉恶、涉枪涉炮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于报复社会、滥杀无辜、残害老幼妇孺等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重大犯罪等,要坚决依法严惩,该重判的重判,该判死刑的,绝不手软。同时,对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具备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该从宽的依法从宽,确保宽严有据、宽严适度、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律的限度内充分体现政策精神,努力用较小的刑罚成本争取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实现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谈刑法谦抑性和保障企业家权益


人民法院报:周强院长报告中谈到,去年再审纠正涉企刑事冤错案件30件39人。刑事审判如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沈亮:刑事审判要注意保持刑法谦抑、审慎的理念。法律总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纷繁复杂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同一类案件的情况也千差万别,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刑事审判不是简单的对号入座,不能机械司法,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时,要注意从立法的精神、刑法的本质要求上去准确把握,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特别是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不同,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谈刑事审判实现法理情相统一


人民法院报:周强院长在多个场合多次谈到刑事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刑事法官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


沈亮: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王鹏贩卖鹦鹉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等,无不反映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和案件现实,刑事审判一方面要保持法治定力,严格依法办案,这一点不能有任何的含糊;另一方面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融合起来,坚持注重民意与保持法治定力相统一,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综合考量,遵循国之常法、世之常理、人之常情,把国法作为裁判的底线不可逾越,把天理作为裁判的精神予以彰显,把人情作为裁判的温度可感可触,做到既恪守法律,要把案件的是非曲直、来龙去脉讲清楚,又要做到通达情理,准确回应人民关切,让公众理解和认同裁判结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李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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