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以医疗类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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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51 | 回复1 | 2022-4-19 20: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无罪推定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以医疗类职务犯罪案件为例-1.jpg

无罪推定思维是刑事辩护的基本出发点,如何运用无罪推定思维打赢案子,是刑辩律师的课题,本文结合朱明勇《刑辩私塾》进行探讨。

虽然我并不主张所有案子都做无罪辩护,但从理论上说,所有案子都存在无罪的可能性,毕竟任何案子最后考量的都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既然是法律事实,就不可能完全复原,对刑辩律师来说就有了无罪辩护的空间。但是,如何运用无罪辩护思维达成无罪效果,却是切切实实的考验。


朱明勇在《刑辩私塾》中举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吴起县合作医疗办主任玩忽职守案,尤其他抽茧剥丝的分析,很有代表性。


案情是这样的:吴起县给农民报销医疗费的合作医疗基金,被当地的农民骗走了五百多万。具体过程是农民到西安买假的住院病历,一套700块钱,他填个3万、5万块钱,拿到合作医疗社报销,两年多被骗了五百多万。当地认为案情重大,合作医疗办的主任就被指控玩忽职守罪。


控方的逻辑很清晰:你是医疗办主任,有审查的义务却失查,且没有按照县委文件要求认真审查身份证、没有公示医疗资料,导致被骗,并且损失巨大,应承担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未尽责被骗,承担后果。


无罪推定思维首先假定无罪,从哪些角度来分析论证呢?


朱明勇律师主张不要纠缠细枝末节上的瑕疵,要把精力放在关键事实、关键证据和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程序上,深以为然。比如讯问笔录上的错别字、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等,虽然也是问题,但对案件本身的影响不大,不必纠缠,把精力放在关键问题上,着力解决重要问题,所谓打蛇打七寸。


要做无罪辩护,就要先从罪名上吃透概念,沥青定罪需要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内容。辩方要建立与控方相反的逆向思维,针对控方建立的证据锁链,另辟蹊径,用无罪思路去寻找证据,一环一环切断控方的证据链条。


首先,分析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解决医疗办主任是否构成该罪的“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前提是,他的“审查义务”到底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其次,分析构罪的可能情形。


结合控方的证据,可以思考的逻辑是,如果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对报销材料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是形式审查,可能表现在哪些方面?如果是实质审查,应予审查的程度,是否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


结合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分析,如果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核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


一是形式审查。比如没能审查出报销人的身份,不是报销范围的人也给报销了,给没有参加医保的人报销,不在保险范围的药品给予报销。


二是数额。只能报70%,被告人却给报了90%甚至100%。


三是材料。无住院手续,依然给报销。


被告人如果没有发现上述问题,并且还造成了那么大的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承担刑事责任。结合本案发现,医疗办主任不存在上述问题,形式审查的角度,基本可以认定不构成本罪。


第三,争议焦点的逻辑拆解


但本案争议的焦点不是形式审查,而是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的程度。实质审查中,要尽到什么程度的审查责任?这就有了辩护的空间。


值得分析的是,如果要求实质审查,是否必须达到识别假病历和假票据的程度?如果是特别明显的,一眼就能识别,就应该作为审查义务。能否进一步提高审查义务?从实务看,不宜过度苛责。就一些银行发生的票据诈骗案来看,银行职员对票据也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进行了形式审查,即使银行被骗,损失惨重,也不追究职员的责任。同理,不能要求医疗办主任有识别假发票和假病历的能力。


当我们把医疗办主任的职责定位为形式审查,即使实质审查也不能严苛到专家程度的时候,再加上银行职员的反例,就有了说服力。


第四,关键细节的拆解


本案中,控方提出了两个细节:被告人没有认真审查报销人的身份证,也没有对报销资料进行公示。乍一看很有道理,毕竟生活中几乎随处都要身份证,公示就是防腐剂。如何拆解掉这两个关键细节,为链条嵌入更多的无罪证据呢?


关于身份审查。控方指出,没有按要求审查报销人的身份证,是失职。逆向思维从反方向推理,要求所有报销人必须凭身份证才能报销,现实不能。生活中存在各种可能,刚出生的孩子,没有身份证或者虽然办理了,但是本人不能到现场报销;农村一些高龄老人可能一辈子没出过远门,也没办过身份证,怎么审查身份证;在重症监护室的高危病人,或者已经病逝,去世前的医疗费用报销,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这些不可能的现实,击穿了控方的逻辑。


乍一看逻辑严密,实则不能逻辑自洽的观点,需要细细玩味每一个细节。


这里,除了从逻辑的周延性来击穿外,还可以从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的角度分析。控方提出上述理由的依据是县委的文件,这显然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由此可以推翻控方的两个细节。


关于资料公示。这个比较容易找到反例,一是个保法已经出台,无正当理由,不能公示报销人的个人资料。二是对涉及报销人隐私的艾滋病、精神病等不得公示。所以,控方指证的这一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整个案件拆解下来,用无罪推定的思维,从概念到事实,再到证据和关键细节,用逆向思维步步为营,一环一环去击穿控方证据链条,同时构建自己的无罪思维体系。


当然,不少案子即使这样做了,也未必有无罪的效果,这时候,一方面要反思自己的辩护是否科学、到位,是否足以推翻控方的证据链,不断修炼自己的无罪思维和刑辩护能力;另一方面坚持这样的训练,即使暂时没有达到效果,相信假以时日,终会有效果的。


当前,“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了大批医保诈骗案件,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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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1: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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