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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纠纷不在少数。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因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或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怠于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就财产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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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第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第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仅对双方共同所有的某房屋进行分割,对其他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且原告近期知道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第三人,在原告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并于2021年7月生下一女,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是否属于离婚时
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审查涉案财产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是否已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审查涉案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通常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判决主文判定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处理。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为当事人放弃对未处理财产的分割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若存在兜底条款,应查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是否知情。若请求分割财产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一般应当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
2、审查离婚时未处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已判定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离婚协议可撤销,变更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变更或撤销。同时应当审慎认定乘人之危,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行为能力受限且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因此,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对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以“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离婚的目的并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判断。然而,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对相应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当事人发现离婚时
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而且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财产的存在。法院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过错大小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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