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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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815 | 回复1 | 2022-4-19 20: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案号:(2021)京民再95号
审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6.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应同时尽到“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才能生效。没有证据能认定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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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4 16: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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