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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刑辩律师谈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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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刑辩律师谈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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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6 12: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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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整理}
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辩护,就是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为其提出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和依据,但不排除无罪辩护,从而达到维护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因毒品犯罪量刑较重,所以相当大一部分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同时又属于死刑案件刑事辩护,毒品类案件死刑辩护的技巧与其他死刑案件辩护技巧具有共性也存在特性。
我们的刑辩团队,结合办案实战经验,总结出如下毒品案件辩护要点:
1、刑辩律师要充分利用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程序性辩护。在该《规定》施行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规范性还不可能达到《规定》的要求,这为刑辩律师提供了很大的辩护空间。
2、依据事实和法律将量刑较重的罪名辩护为量刑较轻的罪名。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的不同罪名之间量刑差异较大,另外若干毒品犯罪法条所规定的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而同一法条所规定的不同的罪名之间的实际量刑幅度也有很大差别,因此最常见的辩护方法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将量刑较重的罪名辩护为量刑较轻的罪名。例如,该行为是贩卖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一般来说运输毒品罪的量刑要轻于贩卖毒品罪;该人是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的行为人还是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贩卖毒品罪的从犯的量刑可能会轻于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甚至可能会存在死缓与死刑这样的能否保全性命的差异;该行为是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要轻于运输毒品罪;该人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还是包庇、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行为人,包庇、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量刑要轻于贩卖毒品罪。
以上这几类罪名的定性正是目前司法机关办案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如果本应以较轻罪名定性,而在公、检、法办案的某一环节中以较重罪名定性了,就应当由刑辩律师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以保证依据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3、依据事实和法律排除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大案特案毒品犯罪的辩护,首要的目的是怎样排除死刑的适用,争取适用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而要排除死刑适用,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发现免予死刑适用的证据和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的案件时,不要气馁,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留意、发现案件中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毒品数量已经达到了实际掌握的死刑量刑标准,也没有自首、立功法定从轻情节,但可以从以下方面争取排除死刑并适用死缓:
我国目前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将以上死刑适用政策作为毒品死刑案件辩护的总前提;对同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一般只判处一个死刑;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虽然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但毒品、毒资等重要物证已不存在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各被告人作用相当,责任分散,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大部分被查获而没有流入社会的;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量刑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量刑标准,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量刑标准的;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量刑标准的;对因“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而达到死刑量刑标准的;查获毒品数量较大,但属于尚无量刑数量标准或毒效难以确定的新型毒品案件的。有以上情形可以争取排除死刑适用。
4、对运输毒品罪的辩护。
运输毒品与贩卖毒品规定于同一法律条文,其法定量刑幅度相同,但二者之间的性质和具体量刑是有差别的,运输毒品罪要轻于贩卖毒品罪。即使同样是运输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目的,运输毒品的量刑也会有很大的差别。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刑法》所重点打击的是指使、组织、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等严重情节的,或者是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某些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具有从属性和辅助性特点,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多少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涉嫌为了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而较轻。
另外,因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法定量刑幅度相同,运输毒品罪的量刑并不一定比贩卖毒品罪为轻,所以在特定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认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于贩卖毒品罪的“从犯”,从而达到排除死刑适用的目的。
5、对制造毒品罪的辩护。
对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要特别留意制造毒品的未遂情节。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属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
6、涉及“软性毒品”的毒品案件辩护。
根据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可分为硬性毒品和软性毒品。软性毒品是指毒性相对较小、相对不容易成瘾,但同样可能起到毒品的致幻效果,如大麻、鸦片、摇头丸类。其他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则属硬性毒品。两者对人体危害的区别无非是,硬性毒品一开始就像清水,已经看到败家的结局;软性毒品,则像是大雾,时间久了,结局也就清晰可见。
在案件辩护中,首先两者适用刑罚的毒品数量标准是不同的,其次无论是硬性毒品还是软性毒品,先要清楚毒品成分,再确定含量,对于很明显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请成分或含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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