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小策略:如何避开被告所在地而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呢?

[复制链接]
查看1102 | 回复0 | 2023-2-1 22: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作者:陈绮雯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案例导入:

小何是湖北人,小陈是安徽人,两人在广州大学读书时相识相恋并在2015年领证结婚。婚后两人事业发展顺利,决定在广州安家并购置了一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产。2016年小何怀孕并且育下儿子,小何一人独自照顾孩子,小陈忙于工作无瑕兼顾孩子。小陈平时需忙于工作,回到家中又因为孩子吵闹,阻碍到小陈的休息,小陈多次对孩子和小何实施了家庭暴力。小何不得已将孩子送回安徽老家由小陈父母携带抚养。2021年儿子到了上小学的年龄,小何为了孩子可以在广州入读小学,将户籍迁往了广州市天河区。但是小何的一片苦心却不被小陈看好,小陈却认为孩子在安徽老家读书和生活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突然改变只会让孩子无所适从。两人因此产生矛盾,小陈再次对小何实施了家庭暴力,小何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并起诉离婚。





小何找到律师咨询后,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小陈户籍在安徽,没有广州户籍且居住证已过期,但是居住在广州,能否在广州法院起诉离婚呢?2、是否一定需要在小陈的户籍地起诉离婚呢?能否在小何的户籍地起诉离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从前述的法律规定可知,小何若要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在小陈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小陈目前在广州市居住,虽然小陈有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但是目前已经注销不在有效期内,此时若无法证明小陈在广州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那么小何就必须回到小陈的户籍地安徽起诉离婚。那么,到安徽起诉对于小何而言,不但路途遥远而且所需要付出的诉讼成本亦会越高。加之,选择不同的法院起诉,对子女抚养费的判定以及财产分割亦有不同的影响。小何亦是一筹莫展。



那么小何能否在广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要解决小何的困境并不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前述法律规定,小何只需要证实小陈在广州居住并且生活,那么小何便可以原告住所地的管辖规定,在广州法院起诉离婚。这是因为小何户籍已在广州天河区,而小陈户籍一直都在安徽,小陈外出到广州务工并且定居在广州超过一年的,小何可以通过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物管出具的居住证明、租赁合同、流动人口信息等材料证实小陈在广州生活,借此可以该法律规定向天河法院起诉离婚。
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小何拿到了小陈在广州居住的证明材料,可以顺利在广州法院起诉离婚,掌握了诉讼中的主动权。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势,若有条件的,最好先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再行起诉,以降低诉讼风险。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