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color=rgba(0, 0, 0, 0.65)]现在很多夫妻在共同出资买房时,出于各种原因会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在感情出现变化,想要离婚时却为了这套房子争执不断。那么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到底是属于谁的呢?夫妻离婚时可不可以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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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小胡,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为胡某、张某与小胡共同共有,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现胡某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由于小胡没有参与出资,故适当调整份额。最终将房屋归于张某,张某按照房屋价值的35%补偿胡某,小胡的份额保留在涉案房产中。
在实践中,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
1、房屋登记在夫妻以及子女名下。就如同上述案件一般,此种情况应视为三人共同共有,但是鉴于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时没有出资,且不用承担贷款,因此在分割房产时,会适当降低给子女的比例。
2、房屋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对其的赠与,应视为子女的财产,父母无权分割。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到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真实意思表示确实是将房屋赠与给子女,那么该房屋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如果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将房屋赠与子女,那么在离婚时会将涉案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然,有人会想着将房子变更到父母名下再进行分割,但这是行不通的。房子已经变成了子女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能起到监护管理的作用,而不能处分子女的财产。如果将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那么就相当于是把房子再赠送回父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不被允许的。
但其实换个角度,父母离婚对于子女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并且在考虑到离婚后双方都会各自再组建新的家庭,那么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作一种补偿赠与子女,也未尝不是一个选择,你觉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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