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共同赠与给孩子的财产还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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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63 | 回复0 | 2023-2-1 22: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往往要安排好子女的抚养问题,这既是一项法律义务,又是一项道德责任。除了约定子女抚养费外,有些夫妻还倾向于把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争议较大的财产,比如房屋共同赠送给孩子。这种做法也符合中国传统价值观念。然而,有些当事人却在离婚后出于各种考虑而反悔,进而打算要回上述财产。比如以下这起案件。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协议离婚。由于女方以离婚后要照看孩子,需要房屋居住而主张分得婚后所购房屋的百分之八十份额。对此,男方坚决反对。眼看双方因为这个问题僵持不下而无法离婚,女方便提出不妨将该房屋赠予给孩子。为了让男方放心,女方还表示离婚后可以暂时先由自己和孩子居住,待孩子成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男方最终接受了这个方案。于是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很快,五年后孩子成年了。于是提出要求男方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的男方对于当年的约定早已反悔。开始还只是找各种借口拖延不办,直至最终明确表示拒绝并以房屋尚未过户、赠与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并未实际完成为由而发起诉讼要求撤销当年离婚时达成的将房屋赠与给孩子的约定。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离婚协议是一份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在内的综合性协议,其中涉及诸多情感与道德因素的考量,所以并非是一份简单的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法律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时不适用公平原则。原因就在于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掺杂了许多情感因素,难以用金钱为标准去衡量财产分割方案是否公平。
既然如此,男方希望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份单纯的财产协议来请求主张撤销便是错误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关于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此后不久,孩子又发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协议中的约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这一次的结果则是法院支持了孩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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