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手了就是互殴吗?刑侦专家教你正确应对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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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60 | 回复0 | 2023-2-1 21: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近期,湖南一位快递店主让人破防了。面对突如其来的、毫无道理的暴力殴打,这位男子选择了生生忍受,乃至被打到脑震荡、鼻梁骨折,这位男子都没有还手。事后,这位男子说出了他不还手的原因:他的妻子刚生产三天,家里有一位产妇和一个嗷嗷待哺的小婴儿需要照顾,他不能出事。





说实话,刷到这则新闻的时候,陈律师的心情是很复杂的。诚然,这位父亲有让人感佩的一面,他的不还手是为了妻儿,这是一个男人、一个丈夫、一个父亲的伟大;但另一方面,陈律师又为他感到痛惜、愤怒甚至不值,他明明是可以还手的啊!在他的那种情况下,即便还手也不会认定是互殴,而是正当防卫。
不得不说,人还是得懂点法律,才能更有底气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今天,陈律师跟大家说说“正当防卫”那点事儿。
先纠正大家一个错误观念,被打还手并不一定会定性为互殴,只是有时候跟互殴的情形接近,不是很好分辨。那么,面对无端暴力,怎样做才属于正当防卫呢?
先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现行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上图所示,要判定为正当防卫,需要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这5个条件。
像湖南这位父亲,陈律师认为他基本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当时还有其他目击者、店内还有摄像头,将对方正在进行的、连续的、越来越过分的不法侵害都记录了下来,如果他还手大概率会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担负刑事责任。实际上,当自己受到对方暴力侵害后,给予同等程度的还击或者必要的还击,以制止对方的暴力,这都可以算作正当防卫。





问题是,实践中如果没有录像、没有直接目击者,很多时候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确实难以分辨。“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中就存在打架斗殴这一条: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比如,甲先动手打乙,乙觉得不甘心打回去,此时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因琐事起争执而引发的打斗事件中,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即“被打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侵害仍继续”,那么怎么算是努力避免冲突呢?或者说怎样应对更容易被定性为正当防卫而不是打架斗殴呢?





比如说,你遭遇了暴力,你可以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当然,最好是跑到有摄像头或人多的地方,留下对方殴打你的证人和证据), 对方继续追着打,此时你被追到了又被打,在这种情况下还手,防卫的性质更明显,更容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所以,遇到暴力,能跑一定要跑,条件允许时一定要报警。
要指出,因为正当防卫存在个“度”的问题,法律还规定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两种特殊情形,一种是“防卫过当”,另一种是“特殊防卫”。简单来说,“防卫过当”指在明显不会伤及生命的普通暴力事件中,如果被打的一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重大损害的,要担负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特殊防卫”指如果是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中做出反击,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此类暴力犯罪可能严重威胁当事人的生命,此时防卫人处在高度恐慌和紧张的状态下,难以要求其还能客观理性地分析自身的防卫行为有无过当。
现行规定还列举了一些“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值得大家思索判断: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比如上文所说的,甲先动手打乙,乙觉得不甘心打回去,此时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想象的不法侵害的侵害行为。
例:甲举手想跟乙打个招呼,但乙以为甲要打自己,如果乙因此打了甲,则该行为不能称作是正当防卫。
(3)对尚未开始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例:甲说要揍张三,但一直没有实施,乙先下手为强,此时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事后防卫”行为。
例:甲打了乙,张三几天后报复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是针对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第三者的“防卫”行为。
例:甲打了乙,乙反击了无关的丙,此时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防卫”行为。
例:甲打了乙后意外摔倒昏迷,乙趁此机会揍甲,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乙故意激怒甲,让甲对自己出手后反击,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对正常执法的公检法人员实行的所谓“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关于“正当防卫”和“打架斗殴”你分清了吗?我是陈律师,如果您正遭遇这方面的困扰,欢迎私信我,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关注我,给您更精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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