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纠纷,我们应当知道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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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70 | 回复0 | 2023-1-22 20: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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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而继承纠纷又是家事纠纷中相对较难处理的一类纠纷。如何理解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解答了。很多时候群众关心的焦点不在于什么是继承,而是我该不该继承、能不能继承。本期,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带各位看官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继承纠纷里常见的几个难题。

案例一

王女士生育子女共三人,分别是A、B、C,其中A于1998年去世,留有一女小A,王女士于2009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王女士生前留有遗嘱:若房屋拆迁,回迁的房屋给其孙子小B一套。2011年该房产被拆迁,回迁了三套住宅,分别由B和C及小B继承。2018年,小A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继承张先生和王女士的遗产。法院经审理,作出B和C从他们继承的遗产中返还小A应得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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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首先,继承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两种方式,根据“遗嘱在先”原则,有遗嘱的从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而法定继承是有顺序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这个案例中,王女士生前订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其孙子小B,小B在继承部分遗产,剩余遗产将进行法定继承。那是不是就应该由B和C继承了呢?并不是这样,继承法中还有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A先于王女士去世,其女儿依法代位享有其应当的遗产份额,这就是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遂法院判决B和C应当从其继承的遗产中返还小A应得的遗产份额。

案例二

甲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甲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此后,由于甲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甲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甲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好景不长,甲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甲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那么问题来了,甲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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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遗嘱其实有5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多份遗嘱存在时,内容不同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所以,在这个案例中,甲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

除了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遗嘱外,其他4种遗嘱形式的设立要求也大有不同,感兴趣的话,可以自己查阅一下,法律都有规定的呦。

案例三

张大爷妻子早逝,有一子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张大爷靠捡破烂为生。后张大爷突然患病,生活自理较为困难,其子未回家照料,其邻居赵某看不过去,时常送饭菜过来,照看一二。张大爷遂写了个纸条,称赵某若一直照顾自己,则其死后将其唯一的住宅送给赵某,后张大爷去世,赵某占有了房屋。张大爷之子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大爷之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遗产是不是一定要继承人来继承呢?这里就要给大家介绍继承法中的另一项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来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这个案例中,赵某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也履行照顾张大爷的义务,所以张大爷的房屋归赵某所有,张大爷之子无权继承。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继承权因下列情形而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好了,讲了这么多,不知道大家对继承纠纷了解了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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