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诉讼离婚的那些事(三)

[复制链接]
查看1006 | 回复0 | 2023-1-20 22: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九、因对方重婚而请求离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既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又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民法典》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行为属于违反婚姻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待,其破坏力足以使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因而,夫妻一方重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同时,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离婚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因一方与他人同居而请求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婚外同居或者拼居。与重婚行为相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用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持,因而,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婿诉讼的离婚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扬。
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二者具有相似之处,即都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重婚系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换言之,重婚为婚姻关系,而同居则为非婚姻关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行为,应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十一、因家庭暴力而离婚
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适用本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当无疑义,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夫妻一方针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离婚的,亦适用本款。
2.适用本款时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断。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的情形,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十二、因虐待家庭成员而离婚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的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一船表现为积极的行为,而虐待既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打骂、禁闭、捆绑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如禁止饮食,有病不予治疗等。
婚姻法将虐待家庭成员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适用本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当无疑义,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2.适用本款时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断。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的情形,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虐待家庭成员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申明令禁止虐待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十三、因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道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将被扶养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二是有意离开被扶养人,使对方无法知悉情况,如行为人为遗弃子女而离家出走;三是不提供扶助,明知对方需要扶助而视而不见。
值得法意的是,遗弃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遗弃家庭成员,会给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上的痛苦,却仍然实施。至于其主观动机如何,不影响行为的构成。
婚姻法将遗弃家庭成员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适用本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2.适用本款时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倩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断。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经调解无效,即应认为夫妻感馈确已破裂。
3.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遗弃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带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喜赔偿。
十四、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离婚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沾染如吸毒、赌博、酗洒等恶习而要求离婚的案件至上升趋势,尤以女方为原告的为大多数。这类案件因一方渠上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家庭共同生活的正常进行,严重挫伤了夫妻感情。因此,婚姻法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适用本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本款所指并非一班的赌博、吸毒等行为,而是须达到已成恶习并屡教不改,即在一定时期内逐渐养成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赌博、吸毒等坏行为。
2.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同性恋等。
十五、因分居而离婚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度止,夫妻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民法典》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此款所称“因感情不和分居”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适用本款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是否过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为他方提供婚姻服务和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
3.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
《民法典》中有了新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