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案说法:民法典来了 高空抛物有法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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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20 | 回复0 | 2023-1-20 19: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来源:湛江日报-湛江新闻网

日前,赤坎南方路46号一宿舍楼又发生一起高空掷物砸坏汽车前挡风玻璃事件。(详见本报6月20日5版报道),引起市民强烈关注。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如何追责?受害人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记者采访了湛江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晓。

若找不到“肇事者”

所有楼上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方晓指出:“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被称为‘城市毒瘤’。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个规定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如果确实找不到是哪一户抛物品砸伤人的,那么所有楼上业主都共同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不公平,但法律是基于公平原则作这样一个规定,目的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方晓补充说,《湛江晚报》去年11月报道的宝马车被不明物体砸坏天窗的事主,完全有权这样维权;这次事件中被挂面砸破前挡风玻璃的车主,也可以这样维权。

公共区域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致他人损害

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这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有什么利好?

方晓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条规定亮点之一是强调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这和过错责任相一致。如果是发生在公共区域的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则可以认为,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因为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存在管理责任,未能阻止事故发生或未尽到管理责任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如市民提出的物业公司应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情况、加强对住户安全教育管理等措施均是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有效措施。目前除商品房外,很多单位的原集体宿舍、房改房等可能没有物业管理公司,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单位聘请退休员工进行管理,并且房改房有部分产权属于单位所有,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单位均属于共同管理人,若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故,单位与业主均需承担管理责任。至于单位将原集体宿舍、房改房移交给社区管理的,则应根据移交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判断责任人。

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时

公安应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

此条规定亮点之二是在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时,明确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的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就为后续受害人查清责任人,从而请求赔偿打下了基础。民法典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因为公安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具有法律赋予调查侦查权,有利于及时发现真正行为人,从而有效解决归责难题,比如公安机关可采取坠落物痕迹侦查、抛物指纹检查、DNA检查等侦查措施查清责任人。

加大宣传力度

对高空抛物说不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了如责任人故意从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方晓说,该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仍然有效,过去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认识不足,加大宣传很有必要。高空抛物、坠物危害性巨大,事故经常发生,除了一些人道德意识缺失、对危害认识不足、对小孩管教不严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威慑力不足,只有及时查明具体责任人,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方面进行追责,才能从源头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民法典的实施,会对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带来希望。对此,建议市民提高自身的素养,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性、危害性,意识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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