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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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65 | 回复0 | 2023-1-20 19: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道路旁的树木具有美化环境和遮阳避雨的价值,但是其枝条断裂或者倒塌却可能给行人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当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2014年5月吴某某正常步行途径湛江市永宁路3号房屋围墙外时,被院内突然折断坠落的树枝砸伤,吴某某随起诉房屋屋主和市城管局要求侵权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屋主承担主要责任、市城管局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要旨:人步行途经某房屋围墙外时,被院内突然折断坠落的树枝砸伤,除了房屋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外,作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部门,在得知涉案林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评论】

1.谁是涉案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钟某某既是该树木的所有人又是管理人。

2.林木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林木具有美化环境和遮阳避雨的价值,但其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却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当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后,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从而弥补受损害的权利,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核心问题。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推翻该过错之推定,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林木致害责任中,即林木致害后,法律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木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理由在于,林木倾倒、折断主要是因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所致,如未及时砍伐已经枯死的树木或已经折断的树枝、未及时采摘已经成熟的果实等,这些情况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显见的。依据林木倾倒、枝干折断、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事实,即可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对于受害人来讲,林木折断致其损害,属飞来横祸,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维护和管理上的过错过于严苛,其受损害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平衡致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

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里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其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后,通常就不会造成他人的损害。

钟某某于2012年6月购买永宁路3号房屋时已发现树木倾斜,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直至2014年5月8日才向湛江市城管局申请砍伐,其主观上显然存在过错。

3.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如果出现了能够排除加害人过错的法律事实,如不可抗力,即可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并非一切客观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只有当事人已尽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该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不可抗力。本案并未出现这种情况,不能排除林木所有人钟某某的过错。

如果出现中断因果关系的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而损害的发生完全是这些事由导致的,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行为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吴某某受害时正常步行于永宁路3号房屋围墙外,没有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故意。

市城管局作为主管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具有监督和技术指导的职能,但不是林木的直接管理人,钟某某申请砍伐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对林木的维护管理职责移转到市城管局,钟某某并不能因此免责。当然,市城管局提供技术指导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可能阻碍了钟某某及时消除危险。钟某某疏于管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市城管局在得知涉案林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摘自张宇:《林木折断纠纷中林木所有人与林木管理部门侵权责任的划分》,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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