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为落户口假结婚,法院认定婚前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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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68 | 回复0 | 2023-1-17 20: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法律只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非法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四是朋友,张三不是北京户籍,李四称可以帮张三搞定北京户口,但需要张三交纳户口迁入费用35万元,其中前期先行支付17.5万元,在出准迁证明后支付尾款17.5万元。

张三按照李四的要求,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16日委托其男朋友黄某代其向李四支付了前期费用17.5万元。李四于2020年9月16日向张三出具《收据》,载明:该款项用于协助办理北京户口迁入费用,王五、李四保证于2024年1月1日前协助张三办理完成户口事项的全部事宜。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协助张三办理该户口迁入事宜,需退还张三所付的全部款项。

之后,张三按照李四的要求与王五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日王五与张三签订《婚前协议书》,其中6.1条约定:甲乙双方为有名无实婚姻,此次婚姻只是配合北京户口变更,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干扰双方生活。7.6条约定:如遇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操作过程中无法继续操作完成,王五退还张三所有相关费用。

后因政策等原因,张三的北京户口无法于2024年1月1日前办理完成,张三找李四和王五索要17.5万费用未果,遂将李四和王五起诉至法院,要求: 1.请求法院判令王五、李四返还张三17.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王五、李四向张三支付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6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五、李四承担。

李四辩称,不认可张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李四表示实际收款人另有其人,已经另行起诉,对于张三请求返还欠款无异议,但是对欠款返还金额有异议。李四表示一共收到张三转账17.5万元,但花费一部分,只能最多退还14.5万元,但是需要实际收款人把钱给自己才能把钱退还张三。

王五辩称,自己不认识张三,张三也没有把钱直接给自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与王五签订的《婚前协议书》证明双方的结婚目的是为了张三转成北京户口,张三为实际受益人。该协议与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法基本原则相悖。张三与王五通过虚假结婚办理北京市户口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书》无效。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三通过黄某向李四支付17.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李四称,在办理户口过程中开支了一部分费用,只能返还14.5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李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王五在此过程中并未取得任何利益,故不承担责任。关于张三要求李四、王五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三17.5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法律只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非法权益。有的人在做一些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的时候,会希望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相互约束,但殊不知这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可能有赔了夫人又折兵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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