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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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72 | 回复0 | 2023-1-13 19: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3日,时任某县发展与改革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的黄某(另案处理)虚构那社乡东烈村达西至弄凤、可高道路工程已按要求垫资完成50%路基开挖,累计完成投资40万元的事实申请工程进度款30万元。 2011年7月25日,黄某在明知达西至弄凤、可高道路工程未完成合同的工程量的情况下,仍制作那社乡东烈村达西至弄凤、可高道路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且在没有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人员到实地验收的情况下,直接将竣工验收报告书拿给各竣工验收委员会人员签名认可。
某县发改局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韦某,代表县发改局作为该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之一,在没有到实地验收的情况下就在竣工验收报告书上签字认可,致使不合格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并得以结算工程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562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在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
该案中,被告人韦某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发改局工作期间,代表县发改局作为以工代赈道路工程的验收委员会人员,对道路工程质量具有监督管理责任,但其却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盲目相信领导,没有到实地验收便在领导提供的验收报告单上签字,使尚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得以结算,从而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562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当中,被告人如果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领导提供的验收报告单进行实地审查、核实,便完全有可能阻断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现实中因执行上级错误命令或盲目信任上级指示而导致的渎职犯罪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既有中国官场传统潜规则,也有现实利益的博弈,更有法制上的缺漏。但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每一名公务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共事务,并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
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责任形式为过失。
在许多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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