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受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13个有效无罪辩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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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61 | 回复0 | 2022-11-4 20: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辩护是现代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我国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日趋减少,无罪判决率不断走低,连续多年无罪判决率已低于千分之一,甚至有部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公开宣布本地的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为零。这一趋势表明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空间越来越小,尤其是自《监察法》颁布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更是难上加难。
而无罪判例是进行无罪辩护的重要指引,在上篇文章中,我们梳理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14个有效无罪辩汇总,今天小编根据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总结受贿罪的无罪辩护要点,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此,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并筛选出近五年受贿罪无罪判例26个,从中总结出司法实务中的受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13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期为各位律师同仁办理受贿案件提供参考。
近五年受贿罪无罪判决基本情况

(一)审理年份
据笔者统计,近五年受贿罪无罪判决数量逐年下降,且近两年来均只有一例。另外,2017至2021年审结的受贿犯罪案件分别为10190、10834、11097、8126、3220件,各年度对应的无罪判决率分别为10.8‱、7.4‱、4.5‱、1.2‱、3.1‱。数据显示,虽然近年来受贿犯罪案件在逐年减少,但无罪判决率总体上也呈现出下降趋势,无罪辩护难度进一步加大。且与近五年贪污罪案件相比较,各年度受贿罪案件数量总体更多,但其无罪判决率却更低。(根据职务犯罪无罪裁判要旨系列一——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14个有效无罪辩点,2017至2021年审结的贪污犯罪案件分别为12056、9251、7975、5154、2004件,各年度对应的无罪判决率分别为14.1‱、22.7‱、6.3‱、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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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分布
据统计,近五年受贿罪无罪判决涉及13个省、自治区,其中河北省数量最多,有5件。另外,经笔者检索,在近五年发生的全部受贿案件中,河北省共有1145件,在各省份中仅排名第15位。由此可以看出,河北省有着较高的受贿案件无罪判决率,这一点与贪污罪的情况相同。并且通过对比可知,河北、河南、山西、福建、四川、湖南、湖北、云南、宁夏、青海这10个省份,近五年来既作出过受贿罪的无罪判决,也做出过贪污罪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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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级别
从审理级别来看,在受贿犯罪案件中,一审无罪案件数量占比超过全部数量的50%;约1/3的无罪判决是在二审阶段作出;有11.5%的无罪判决在再审阶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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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经笔者检索,近五年受贿罪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分别有15824、6466、2483件,各审级对应的无罪率分别为8.8‱、13.9‱、12.1‱。同时,在二审或再审认定为无罪的12起案件中,有9起一审认定有罪,二审或再审改判无罪。另外3起一审认定无罪,因检察院抗诉或同案犯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均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如果受贿案件能够进入二审或再审阶段,则取得无罪判决的概率就会相对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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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罪理由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符合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犯罪构成要件,才能以受贿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统计显示,有占比超过30%的案件从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客观构成要件切入,最终达到了无罪结果;也有7.7%的案件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受贿故意的角度入手,形成了有效的无罪辩护。
同时,受贿罪中因“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不符合法定追诉条件”而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数量有8件,占比超过无罪案件总数的30%。在该无罪理由中,有部分案件因为二审或再审期间入罪标准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予以改判。另外,同样也有8个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判无罪,体现了法官对“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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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切入,一是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主张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三是根据刑诉法证据裁判规则,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一)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犯罪构成主体要件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大致包括四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人只有具有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否则受贿罪指控将不能成立。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
【相关案件】王博、柳海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刑终25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宝鸡高新汽车发展公司虽为国有企业,但王博是该公司聘用的一般劳务合同人员,在公司融资的工作中属于一般事务性工作,不具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七种情形……原审认定王博犯受贿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本案王博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认定,而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无罪辩点二:行为人没有索取或收受贿赂
【相关案件1】谷学军被控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刑终25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医药代表陈述邀请谷学军讲课可以维持制药公司的产品销量,但谷学军的授课行为主要基于其系内分泌疾病治疗领域的专家、学者,其在洽谈以及讲课的过程中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药企提出的请托事项,讲课内容主要为内分泌疾病的理论知识,讲课对象也并非完全针对本院医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同时,谷学军讲课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超过市场的正常价格,没有违背等价交换原则,整个授课过程凝结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以象征性的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没有与其职务行为进行交换,故谷学军的有偿讲课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相关案件2】赵东轩被控受贿无罪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58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赵东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在其妻子被告人侯秀仙承揽监理业务时通过打招呼、默许等方式,使被告人侯秀仙顺利承揽了监理业务,从中谋取了利益,但该利益并非为他人谋取,也没有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相关案件3】蒲荣被控受贿无罪案——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3刑初8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蒲荣与宋某甲就80万元的借款通过第三人即宋某甲雇佣的财务人员转账给蒲荣指定的其弟蒲某,具有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和行为。虽然双方无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但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故应认定蒲荣与宋某甲之间借款关系成立。
【相关案件4】朱琳被控受贿再审改判无罪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刑再3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经本院审查,原审被告人朱琳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假肢厂的出纳杨某某进行清点后,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社会福利院的名义向王某甲出具了200000元的借条一张。上述借条不能排除原审被告人朱琳以后不偿还此笔借款。……经查,2012年10月22日,原审被告人朱琳让其前妻冯某乙帮忙用其银行卡给唐某某转款200000元,当日唐某某的银行卡进账200000元。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朱琳已将王某甲的借款200000元予以偿还。
无罪辩点三:行为人既没有索贿行为,也不具有索贿的前提条件
【相关案件】张浩宇被控受贿无罪案——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2刑初4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张浩宇是否向释某索贿的事实认定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索取他人财物”一般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优势或者职务优势,强要、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浩宇虽身为基层派出所副所长,其职权及身份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在本案中释某作为佛教人士更具有影响,两人在社会地位上存在极大差异,被告人张浩宇本身并不具有职务优势,也不存在强势权力地位,特别是案发前,二人关系极好,不存在“索贿”的前提条件。
无罪辩点四:行为人虽收受他人财物,但并未为其谋取利益
【相关案件】代大成被控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刑终7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经查,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川人防办〔2018〕11号《关于乐山市人防办华厦上居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证人赵某、卢某、艾某的证言、代大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对华厦上居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符合规定。故代大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无罪辩点五:相关利益的取得与行为人职务便利无关
【相关案件】延志夫被控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刑终15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安塞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项目”申报过程中,延志夫虽然带领刘某甲去安塞县人民政府、住建局、经发局、质监局、财政局办理了相关项目手续,但根据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尚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的证言,相关手续得以顺利审批系陆某某提前协调之结果,而并非利用了延志夫的职务便利。
无罪辩点六:行为人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案件】李俊仁、刘宏波被控受贿无罪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4刑初9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宏波、高会丽所给付被告人李俊仁的30万元(后期退还6万元)是基于李俊仁为刘宏波、高会丽办理奇乐家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而支付的相应油费、餐费及工资等。因奇乐家园项目超规划建设被抚宁县规划管理部门口头通知停止施工后,被告人高会丽请托李俊仁到相关部门协调此事,而后抚宁县规划管理部门经集体研究,决议“待超出部分土地取得土地证合并后,再进行处罚和补批。”因此,本案不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主观要件
无罪辩点七: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接受贿赂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构成受贿罪
【相关案件1】柳海亮被控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刑终25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柳海亮认为自己与王博没有共谋,王博也没有给他分钱,也没收到王博一分钱,王博一共收多少钱,总数自己也不清楚。……其最后陈述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其辩解与王博供述,证人罗某、王某、王某2等证言相互印证,确无共谋,亦无分赃。
【相关案件2】李其洋被控受贿无罪案——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刑初17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其洋在担任宁德市蕉城区后湾村村民主任期间,利用漳湾镇政府委托后湾村村委推荐鳌江船民安居工程管桩基础工程施工队的权利出具推荐函,将鳌江船民安居工程管桩工程推荐给李庆玲、李某2联系的阮某2、陈某2施工队,其明知李庆玲、李某2等人欲通过工程推荐权谋取私利,且在获知其有1.5的股权后将股份进行分配。然而,由于被告人李其洋并非事先犯意的起意者,没有具体参与推选代表和股份分配活动,且其本人没有收受财物,故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不符合法定追诉条件
根据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我国贪污贿赂罪门槛为“3万元起点+非数额情节”模式,对于数额未达起刑点且没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无罪辩点八:涉案数额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且无其他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依法不认定为受贿罪
【相关案件1】施龙飞被控受贿无罪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7)闽0103刑初437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经查,被告人施龙飞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1.8万元,并未达到本罪3万元的入罪标准;根据其职责及作用,在本案中亦不属于“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应当宣告被告人施龙飞无罪。
【相关案件2】戚某、许某甲被控受贿无罪案——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刑初2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因被告人戚某,许某甲的受贿数额分别只有21600元和22000元,且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有受贿其他较重情节,其二人的受贿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受贿罪不成立。
【相关案件3】张增良被控受贿无罪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43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增良利用担任武安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和影响力的便利,非法向他人索取财物达2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数额做出规定,被告人张增良受贿数额达不到30000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受贿罪。
【相关案件4】关健、孙晓康被控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刑终100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诉方指控行为人利用作为交警查处车辆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为带车人提供帮助,收取带车人好处费,使带车人所带的违法车辆逃避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健、孙晓康进入中队时间短,分得的金额不足一万元且用于中队开支,二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九: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案件】刘振东、刘权被控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刑终97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振东、刘权利用职务之便,为王井宝谋取不正当利益,各自收受王井宝给予的好处费2000元,属受贿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十:二审或再审期间入罪标准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予以改判
【相关案件1】陈辉被控受贿再审改判无罪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刑再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陈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6万元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实施以前,案在审理中,刑法修正案(九)已生效实施,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陈辉的受贿行为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九)量刑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方能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陈辉的受贿数额仅1.6万元,尚未达到3万元的追溯起点,故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相关案件2】武某被控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1刑终89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武某在文水县公安局开栅派出所任所长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力便利,在中秋节前,收受辖区内砂场经营者弓海青、田虎平、任勇斌、宋志宏、供继财、张志勇等人按照该所干警人数及职务标准送给其数额不等的超市购物卡或现金,让其分发给所里的民警,……以上共计收受28000元,并为部分经营者谋取利益。鉴于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公布施行,依照该解释规定,其收受财物未达到受贿罪的入罪标准,故其行为不以受贿罪论处。
【相关案件3】邸国权被控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刑终字第368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国权在担任忻州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但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依法予以改判。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辩点十一:据以定案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相关案件1】叶景权、何奕被控受贿无罪案——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2刑初15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何奕通过与叶景权的特殊关系人的身份,利用叶景权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贷款),从中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上为请托人实现贷款后,收受了由请托人交由他人转送的好处费的贿赂款5万元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叶景权、何奕共同构成受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相关案件2】郝某某被控受贿无罪案——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刑初63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经审理查明:北京兄弟时代摄制电视剧《嘿,真不是闹着玩的》,签约聘用郝某某为制片人并约定给酬金50万元。该公司于2014年1月8日支付给郝某某片酬5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获取《嘿,真不是闹着玩的》片酬50万元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相关案件3】罗文忠被控受贿无罪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刑初2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姚江平交给罗文忠的10万元系姚江平偿还罗文忠垫款的可能性。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文忠犯受贿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相关案件4】苏某被控受贿无罪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刑初29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与祁某某之间存在房屋出租、买卖、借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现5万元款项的出款人及具体经手人无法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收受祁某某5万元贿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被告人苏某受贿这唯一结论。
无罪辩点十二: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相关案件1】王海泉被控受贿二审改判无罪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4刑终6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首先,本案的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本案的关键证人杨某、封某、张某1、李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冲突,且相关证言与书证存在矛盾,其真实性存疑。其次,本案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未能达到补强的证明标准。……属于传来证据,且姚某1与杨某有亲属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再次,辩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存在真实性的可能。……虽然未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但不能据此否定存在真实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另外,……虽然不能确定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也不能排除存在真实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相关案件2】白自刚被控受贿再审改判无罪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刑再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公诉机关提供证明原审被告人白自刚受贿五万元的直接证据是证人辛海斌证言、录音材料及物证纸袋。辛海斌证言与白自刚的辩解,客观上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本案另一证据录音材料的来源和提取存在瑕疵,且其中不存在能够直接、明确证明白自刚收受5万元的内容,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白自刚具有“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要件。故原公诉机关指控白自刚受贿5万元的证据材料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充分得出指控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
无罪辩点十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受贿数额达3万元以上,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受贿金额未达到起刑点
【相关案件1】苏某被控受贿无罪案——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2017)云2601刑初23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受贿3200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事实,因被告人的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并且案内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认定苏某的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言一致的行贿金额29000元。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苏某的受贿金额不满3万,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对于被告人的受贿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相关案件2】江火新被控受贿无罪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3刑初267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江火新收受的10%干股的金额达到或超过3万元。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本院认定被告人江火新受贿金额尚未达到3万元,因此,被告人江火新不构成受贿罪。
无罪判决作为无罪处理机制中最具权威、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无罪处理方式,对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信力及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极低,受贿罪尤甚,这可能与国家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实务界重入罪轻出罪的刑法理念、社会公众对无罪判决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无罪判决的容忍度低等因素有关,这些都对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造成阻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作为律师,面对无罪辩护难的困境,更要充分说理和运用证据规则,最终令被告人获得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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