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专门打医疗事故的律师: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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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45 | 回复0 | 2022-8-17 15: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湛江专门打医疗事故的律师: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受损方能否反悔要求提高赔偿金额?




文/admin
2007年5月,张先生到某医院门诊部行右手肌瘤手术,因该医院医疗过错造成张先生右手肌肉萎缩。2007年12月15日,医院作为甲方与张先生作为乙方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下:1、本合同为期二十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止。2、乙方张XX于2007年5月份在甲方东简卫生院门诊做右手肌瘤手术,因医疗过失造成乙方手肌肉萎缩,影响其劳动及生活不便。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调解,甲方同意乙方按本院其他合同工工资待遇领取生活费。3、……4、……5、……6、……。”合同签订后,自2008年1月起医院按每月700元按月给张先生支付生活至2020年6月。期间,张先生认为医院按每月700元支付生活费较低,要求医院提供其单位合同工工资收入情况未果。
张先生前来咨询湛江医疗事故律师,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起诉医院要求支付拖欠赔偿款差额部分?

湛江医疗事故律师解答:
张先生与医院于2007年12月15日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书》,应视为双方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自2008年1月起医院以每月700元按月给张先生支付生活费至2020年6月。据上,因自合同签定后医院一直按700元/月的标准支付张先生,张先生对此在长达十数年的时间里没有提出异议,故张先生的事实行为应视为对医院支付其生活费标准的认可。
除非张先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支付生活费标准进行变更约定以及因医疗损害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明显高于双方约定的生活费标准。否则对张先生关于调整生活费标准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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