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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造成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孙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近十年的生活中,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恶化。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县城的两间住房归孙某所有,位于本村的猪舍每人一半,所有机械共同使用。
此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可王某却对离婚协议反悔了,要求孙某搬离县城住房,并拒绝分割猪舍,拒绝孙某使用饲料粉碎机、搅拌罐等器械。对于双方的财产纠纷,孙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所载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造成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的案例和规定来看,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财产纠纷,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离婚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变更等事由的,法院会确认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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