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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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95 | 回复0 | 2022-8-9 08: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农村住宅基地上的住房使用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向集体经济以为的人员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历史原因,也因为价格很低,多年前,因为农村经济不发达,为了钱很多村民把自己宅基地或者房屋卖给经济情况较好的城里人使用。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镇一体化建设的推进,不少城市加快了旧城改造,城市边缘的农村住房也大幅升值,甚至拆迁补偿,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农村住宅基地房屋纠纷开始增多。
案例:
上个世纪90年代李某因为家庭贫困,儿子结婚需要彩礼要盖房,李某家在村里有三处宅基地,其中一处李某盖了房子自己住,另外两处中的面积大的一处想盖了给儿子结婚,剩下的一块面积有70平米的就想卖点钱。
刘某当时是某工厂的干部,经济情况比较好,很有经济头脑,通过工友介绍搭桥后以10万元买下了该宅基地,双方在中间人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刘某支付完款项后就在该土地上建了两层小楼居住。
时间一晃20年过去了,最近政府要征收村集体土地,李某一看拆迁款多达近百万,就执意要把10万元钱还给刘某,要刘某把房子还回来,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李某把刘某告上了法庭:农村宅基地不能对外村人出售,诉请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收回房屋。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刘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归还,刘某所盖房屋,不得拆除,刘某所花费的购房款和建房款,可另行主张。
刘某上诉后法院二审判决:双方相互返还,且应当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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