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生(十一):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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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17 | 回复0 | 2022-8-8 21: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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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


问:债权申报的期限?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问:可申报债权的特点?


答: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以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请求权;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合法有效的债权。


问:未到期的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答: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计算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利息。


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答: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问:连带债务人是否可以未清偿的求偿权进行申报?


答:1、可以现实求偿权进行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2、可以将来求偿权进行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非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问: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在债务人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可以申报债权?


答: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问: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否申报债权?


答: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问:因票据承兑,付款人可否申报债权?


答:债务人是票决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该票决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问: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最晚于何时进行申报?


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申报。如果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债权人为申报的债权,不能再得到清偿,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的权利。


问: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否就已经分配的财产追回分配?


答:补充申报的债权只能参加尚未分配财产的分配,对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可追回分配。


问:审查补充申报的债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对于正常申报的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所需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问:未申报的债权,如何处理?


答:根据债务人破产程序不同,处理方法不同:
1、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的债权;
2、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问:哪些债权费用不可以进行债权申报?


答:下列费用不可进行申报: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3、罚金、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4、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不得申报;
5、诉讼时效届满、无效的债权不得申报。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含:
1、核查债权;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问: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体?


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问:召开债权人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多久通知债权人?


答: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比例要求?


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若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问:债权人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答: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问:管理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答: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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