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有效运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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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18 | 回复0 | 2022-7-13 15: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在诉讼实践中,行政诉讼的起诉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受案范围就是其中一项法定起诉条件。然而囿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储备匮乏,常常出现行政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下面我们就通过今日的案例,为大家进行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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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

小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
交警大队受理该案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吴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小吴的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交警大队向小吴送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小吴对此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经交警大队审核并报上级某交警支队审批,上级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并送达。小吴对该决定不服,以交警支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截至小吴起诉时,该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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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



本案中,小吴起诉的《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属于被告下辖的交警大队办理的案件过程中的事项,虽经被告批准作出该决定书,但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况且,原告代理律师当庭亦主张重新检验属于行政执法中的一个环节。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小吴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小吴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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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鉴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分别通过列举式和排除式的规范形式

构建了较为明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体系



在诉讼实践中,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难免出现忽视或误解法定受案范围的情况。
本案通过审理,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的各个具体程序均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因而对于规范相对人的起诉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


相关概念



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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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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