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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具体案例看遗产继承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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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具体案例看遗产继承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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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30 21: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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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整理}
我们国家《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一加起来共90个条文,虽然未对原继承法进行颠覆性修改,但于中国人而言,意义不可谓不重大。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有它特定的、专门的含义,如何正确地理解它,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往往并不真正清楚的;对专业的律师以及裁判法官而言,有时也并不是一目了然的。
所以,在具体介绍继承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之前,我们先从一起具体的遗产继承案例说起,使读者能够明白继承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诉讼所涉及的各个程序。
一、案情介绍
三套房产,引发婚生子女、养子女、私生子对薄公堂。
01 人物关系
刘老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共生育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分别是:刘女一、刘女二、刘女三。同时两个人还共同收养了张女士弟弟家的一个儿子刘男二。后自称刘老先生有私生子的刘男一出现要求继承,并将其余四人告上法庭。
02 继承开始及遗产范围
1997年,张女士因病去世。第二年,刘老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在北京购置了三处房产,2002年,刘老先生亦因病去世。
03 刘老先生遗嘱一份
刘女一拿出了一份1999年5月23日由其父亲刘老先生所立的遗嘱,上面写着“本人自愿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一处三居室的房产无偿转赠给刘女一。立书人:刘老先生。证明人:孙某” 。
04 以出资为由主张产权
刘女二认为刘老先生名下的一套二居室的房屋是自己出资4万元购买的,并进行了装修,因此不属于遗产,应该属于自己的房产,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05 照顾多,应多分遗产
刘女三则称1979年自己从东北回京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主要是自己一家人在照顾老人,由于自己对父母照顾较多,应多分得遗产。
06 放弃继承又反悔
养子刘男二在第一次庭审中,以口头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养父遗产的继承权,由法庭记录在案;但在以后的庭审中,刘男二对自己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明确表示反悔。
二、
六大法律关系解析
01
继承开始的时间?谁是被继承人?
张女士于1997年去世,本案第一次继承开始。张女士生前未留有遗嘱,死后亦未进行析产和遗产分割,故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刘老先生、刘女一、刘女二、刘女三和刘男二五人,刘男一与张女士无血缘更无扶养关系被排除。
刘老先生于2002年去世,本案第二次继承开始,其分内的遗产应由他的继承人刘女一、刘女二、刘女三、和刘男一四人继承。
注意:
刘男一与刘老先生的关系不能自认,需做DNA鉴定后才可继承。
02
遗产范围是什么?
因刘老先生在张女士去世第二年即1998年的年收入,明显不足以缴纳三处房产的购房款,因此推定刘老先生的购房款另有其他来源,而这种来源无外乎张女生去世前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或者子女资助,或者其他经济收人、根据各方的举证,后两种可能性均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推定争议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刘老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存款。故三处房产均为二人遗产。
03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如果是代书遗嘱,即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同时,《民法典》还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即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本案刘女一拿出的这份遗嘱非刘老先生亲笔书写,不属于自书遗嘱的范围,而是一份代书遗嘱。但当时的证明人只有一个,而且这个证明人还是一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见证人资格。即使孙某因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在刘家做保姆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法律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具有见证人资格,这份遗嘱也因缺少第二个见证人而不能确认其效力。
04
能否以出资为由主张产权?
刘女二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口说无凭未予支持。
05
刘男二放弃对其养父的继承权后能否反悔?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不接受遗产的单方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后即不再享有继承权。
放弃继承应当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准,《民法典》仅承认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和社会公开声明不参加继承,不接受遗产。《继承编司法解释一》放宽限制可在法庭上口头作出,但须计入笔录有效。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当事人就要受到这一行为的法律约束。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6条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本案在诉讼进行中,刘男二虽对自己的放弃行为表示反悔,但他反悔放弃继承权,并不具 受到胁迫、欺诈或对放弃行为有重大误解等法定理由,因而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刘男二并未声明放弃对其养母遗产的继承,所以他仍然有权参加张女士遗产的分割。
06
各自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这往往是继承案件争执最激烈的问题。
该三处房产作为刘老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遗产,应该首先将这部分遗产中属于张女士的遗产析分出来,然后才能对刘老先生的遗产进行继承。
关于刘老先生的遗产继承,刘男一虽然是私生子,但是他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其有权继承父亲刘老先生的遗产,但是考虑到其并没有尽到对于刘老先生的赡养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少分遗产。
而刘男二因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其养父遗产的继承权,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表示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刘女一提交的遗嘱由于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此法院认定此份遗嘱无效,但不影响继承份额。
对于刘女二所主张的自己出资购买二居室房屋的主张,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定,不影响继承份额。
刘女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三、最终判决
基于以上解析,根据房产管理和使用人的生活考虑,人民法院按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三处房产进行了分割,少分或不分房产的继承人由多分房产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的房屋折价款。
最后判决,刘女一分得一处二居室房屋,同时给付刘男一房屋折价款12万元,刘女二分得另一处二居室的房屋,同时给付给付刘男一房屋折价款5万元;刘女三分得一处三居室房屋,同时给付刘男一房屋折价款15万元。
因本案系刘男一提出对刘老先生遗产的继承,至于张女士的遗产已在她的继承人中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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