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提交几份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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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520 | 回复0 | 2022-7-7 15: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很多当事人认为,律师与公检法承办人的沟通必须是当面交流才有效。但实际上,见面交流固然重要,但司法人员也很忙,当面交流碎片化的只言片语,就像一阵风,往往难以引起承办人的重视。而在很多时候,影响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对案件判断的,是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一份专业的、出彩的法律意见,能够吸引承办人认真阅读,并影响其对案件的评断,进行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结果。笔者就从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侦查、起诉、审判,以时间顺序,聊一聊律师需要提交的法律意见至少有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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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本条就赋予了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那么,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在会见过当事人后就了解了涉嫌的罪名和基本的事实,有经验的律师还可以从会见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来判断出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和下一步的侦查重点、讯问重心,对于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并不严重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二、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有些律师习惯于在侦查阶段只向公安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而不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或者将二者合二为一,但我习惯于接手案件后在第一次会见后先结合掌握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至于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我习惯于先口头和侦查人员谈下取保候审的事情,再结合案件进度在恰当的时候再行提交。否则,公安刚把嫌疑人送进看守所,就马上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能当场就回复不予取保,岂不尴尬?

三、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来说,一起刑事案件,在刑拘期满后大概率是要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检察院在7天之内应当做出逮捕或者不逮捕的决定,那么,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这7天时间内,辩护律师就应当精心准备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及时递交给检察官。这份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充分阐明建议对当事人不予逮捕的事实和理由,也可以包含公安机关未讯问过但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还可以提出如对当事人予以逮捕将会产生的不可逆的影响。总之,不管是打证据牌,还是打法律牌,甚至是打感情牌,这份法律意见尤为重要,影响到当事人能否成功被检察院不予批捕,辩护律师应当充分重视。

四、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

如果当事人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但辩护律师认为,对其取保候审是具备一些条件的,也可以视情况向检察院提请对当事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我的习惯是对于一些我认为可捕可不捕但却不幸被逮捕的案件,或者我坚持认为无罪的案件,在逮捕一个月后适时地向检察官提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尤其是在最高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行动期间,成功率还挺高。由于现在捕诉合一,当时批捕的检察官就是后面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对于案件确实存疑的案件,及时对其办理取保候审,也是帮助检察机关纠错的方式。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最好提交一些新的证据证明目前对其不捕更为科学合理,也能让当事人少受些在看守所睡“大通铺”的“牢狱之苦”,这个时候与检察官就不捕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也有利于后期案件的妥善处理。

五、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时,案件就进入了十分关键的阶段,毕竟,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所了解的案情可能是片面的,而阅卷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定性、证据所反映的情况就有了比较准确的认识,这个阶段就需要撰写一份专业的法律意见,将案卷材料中证明自己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情节向检察机关反映出来,获取检察院的认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刑期。同时,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事实或情节尚未附卷,也应申请检察机关予以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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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辩护词和质证意见

一般来说,案件到了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就应提前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以及发问提纲,当然,在开庭审理中,随着庭审的进行,案件可能会出现变化,原来准备的辩护词也应当随之调整,我的习惯是在开庭前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做到准备充分,不打无准备之仗,但从不当庭提交,而是结合庭审情况,在庭后修改后邮寄给法官。

另外,我们经常遇到庭审过程中法官希望辩护人言简意赅表达辩护意见的,这是因为承办法官案件多、时间紧,希望压缩庭审时间。这时候,一份详略得当、突出重点,不至于引发法官反感的书面辩护词就十分重要。很多法官不喜欢理论性太强、“不接地气”的辩护词,就是因为读起来太麻烦,观点不够鲜明,有浪费时间之嫌。对此,我的习惯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确实需要长篇大论才能将辩护意见讲清楚的案件,就准备一份详细的意见,在辩护词首页开门见山以概括的方式将自己的辩护观点列举出来,然后在具体的辩护意见中以“一、(一)、(1)”的方式划分三级标题,并标注下划线、标黑等将重点意见标注出来,方便法官查阅。

最后,庭审的辩护不仅仅是表达辩护意见的过程,质证意见同样重要,但在庭审中,辩护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常常不能得到书记员的完整记录,对此,我的做法是,在庭审中,自己按照庭审中公诉人的举证顺序重新制作一份质证意见,与辩护词一起提交给法官。这样,既避免了辩护词把很多质证意见囊括进去显得臃肿,也便于相互对照,佐证辩护词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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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完整的刑事诉讼中,除了以上的法律意见书,还有如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等其他法律意见,笔者只是列举常见或必备的六份法律意见书予以探讨。无论如何,笔上功夫是律师的基本功,一份表达流畅、内容详实、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书,在很多案件中是取得成功辩护的重要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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