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手术后出现呼吸困难,医方处置不当赔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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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754 | 回复0 | 2022-6-20 20: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8时20分左右,靳某致交通事故,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5月23日出具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靳某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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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原告宋某娟,女,生于1973年4月27日,于2020年3月25日上午因车祸致右肩关节受伤,10:35分被送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属于不稳定性骨折,被告建议手术治疗。被告于2020年3月27日11时-13时行内固定术,术后苏醒后宋某娟出现呼吸困难。
经抢救后于19时55分出手术室转入ICU继续治疗到3月28日出院。当日转x医专一附院治疗,4月6日出院,出院当日转x一附院继续治疗康复至今。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由于没有密切观察病情,导致原告出现呼吸困难处置不当,给原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目前原告处于昏迷植物人状态。
三、医方观点
1、对于原告的原发性损伤系交通事故所致,原告所有赔偿的费用应扣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本院同意按照相关鉴定意见划分责任,以30%为宜。
四、鉴定意见
2021年1月22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现属一级伤残,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五、庭审意见
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为19033.2元,本院酌定原告因交通事故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该部分损失原告应另行主张。
原告在x县人民医院出院后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考虑到原告自身身体原因但并非原告自身的过错以及在被告处被动接受治疗过程中被告的过错行为,结合因果关系及被告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意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各项损失的45%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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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905124.84元(78680.68元+635512.98元+260元+31350.69元+34464.55元+24908.2元+29662.77元+70284.97元);
2、误工费:自事故发生至定残前一日为371天,扣除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期180日为191天,参照2019年x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47272元计算,每天129.51元,误工费计算为:191天×129.51元/天=24736.41元;
3、护理费:自事故发生至护理依赖鉴定前为371天,扣除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护理期90日后为281天,参照平均工资46858元计算,每天128.38元,按2人护理,前期护理费计算为:281天×128.38元/天×2人=72149.56元;以后的护理费,结合护理依赖鉴定意见及原告的年龄、目前状况等因素,本院酌定暂计算10年为:10年×46858元/年=468580元,护理费共计为540729.56元;
4、营养费:原告住院共计315天,扣除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营养期90日后为225天,营养费计算为:225天×20元/天=45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315天,扣除在被告处住院3天为312天,计算为:312天×50元/天=15600元;
6、交通费:312天×20元/天=6240元;
7、残疾赔偿金: 34750.34元/年×20年=695006.8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年×20644.91元/年÷2人=92902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本院酌定2.2万元为宜;
10、鉴定费:21900元(19000元+2900元);
11、后续治疗费:24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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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宋某娟各项损失共计1070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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