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诉争预留地,公主岭法院化解土地承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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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180 | 回复1 | 2022-3-17 04: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秦家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返还机动地1.5亩。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分得四口人的承包田,共计23.37亩(小亩)。后因刘某认为少分了承包地,多次到村上及镇政府要求解决少地问题。该村由于村预留地均已发包,承包期没有结束,一直没有给原告补地。
经村委会实际测量刘某少分1.41亩(大亩)。2018年11月14日村上作出协议,将村预留地及校园地补偿给刘某耕种,至国家土地政策变更为止。2019年至2020年,原告耕种了诉争土地。今年春,刘某对诉争土地进行旋耕并施用了3袋化肥,共计471元。被告张某在刘某旋耕后抢种了诉争土地,秋后由被告收获。

返还诉争预留地,公主岭法院化解土地承包纠纷-1.jpg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少分1.41亩承包地,经村委会作出决定,将诉争1.5亩村预留地以补偿方式承包给刘某,并交付给原告耕种,原告取得了诉争土地的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作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对诉争土地具有合法的经营权,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耕种原告所承包土地,应予返还。
由于本案被告今年已将诉争土地耕种并收获,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1350元(9000元×0.15公顷)。另外,今年原告对诉争土地进行了旋耕及其他投入,该项经济损失,亦系被告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赔偿该项损失471元。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返还所侵占刘某承包的诉争预留地1.5亩,并给付刘某今年未耕种诉争土地经济损失1350元及今春土地投入款471元。
来源:吉林农村报
作者:张晓倩
总编:孟繁杰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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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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