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案例十九:江苏范文龙涉嫌寻衅滋事案
不起诉案例二十:河北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不起诉案例二十一:山东张程涉嫌诈骗案
不起诉案例二十二:江苏紫砂壶大师钱丽媛涉嫌敲诈勒索案
不起诉案例二十三:北京戴志飞涉嫌合同诈骗案
不起诉案例二十四:天津曹雪蓉涉嫌骗取贷款罪
不起诉案例十九、江苏范文龙涉嫌寻衅滋事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2020年4月25日20时40分许,范文龙酒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了停在通道边的车辆,致使多辆机动车受损,经价格认定,涉案汽车损失总价值人民币6200元。范文龙在供述中表示,当时因为酒喝多了,手上拿着钥匙急着回家开门,因为人站不稳,就想扶着车子往前走,他忽视了手上拿着钥匙,一边走一边划了别人的车,此后他主动赔偿并向对方诚恳道歉,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书。
南通市崇川分局以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崇川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范文龙不起诉。
不起诉案例二十、河北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公诉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提起公诉,指控王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范某某等人殴打李一帆,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巡警大队辅警陆斌、凡帅旗发现并及时制止。陆斌、凡帅旗在依法查明案情时,多名被告人试图乘车逃离,陆斌、凡帅旗上前阻拦,一被告人恼羞成怒殴打凡帅旗,陆斌上前制止,范某某等人趁乱对陆斌、凡帅旗进行阻挠、殴打。经法医院鉴定,陆斌、凡帅旗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范某某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进行了阅卷,发现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并非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了解,得知该两位工作人员均为河北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巡警大队的劳务派遣人员,不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找到到两位“巡警”存在执法不规范的证据,此外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在经历法院通知开庭,后又取消庭审延期开庭,到准备开庭的那一天,当事人收到了撤诉裁定书,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准许撤回起诉。
不起诉案例二十一、山东张程涉嫌诈骗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张程与被害人张道君约定共同经营水泥贸易,并于次月向张程汇款50万元人民币。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张程虚构水泥销售商需要200万元人民币作为水泥款抵押金的事实,让被害人张道君信以为真并于当日将100万元人民币转账至张程账户。后水泥贸易停止,张道君得知被张程骗取抵押金。2、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程掩盖其已与销售商签订砖厂合作协议的事实,与被害人张道伟的公司签订《砖厂经营合作协议》,被害人张道伟按照约定先后出资共100万元人民币用于砖厂经营。后得知被告人张程将张道伟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与郑朝辉合作,骗取被害人张道伟钱财。
本案从2017年检察院提起公诉,先后经过三次发回重审,直到2020年9月30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程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认为,认定张程构成诈骗罪的相关证据均能够证实张程与被害人之间实际为生意合作关系,而并非被害人所控告的诈骗行为;张程提交的皆为书面证据,系直接证据,是客观真实有效的。因此,认定张程构成诈骗罪不成立。
不起诉案例二十二、江苏紫砂壶大师钱丽媛涉嫌敲诈勒索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钱丽媛系江苏宜兴当地知名紫砂艺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其徒弟郑彪超出钱丽媛的授权范围,私自制作、销售署名为钱丽媛的紫砂壶,使其的名誉产生极大影响,钱丽媛等人将徒弟带到工作室问话,徒弟交出了假壶,做了保证,赔偿了一些损失。这样一起2015年的民事纠纷,却在2019年被徒弟报警称遭遇了敲诈勒索。本案于2019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5日宜兴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10月2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当事人是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家,也是一位世界级艺术大师,维权的受害者变成了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网络流言诽谤尽出,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撤销了钱丽媛“江苏省陶瓷艺人名人”的荣誉称号,这些都对当事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本案中请来帮忙的人正好是当地一些有前科的小混混,时常打着替人打假的名号做寻衅滋事的买卖,当地的执法部门想通过扫黑除恶斗争将这群人一网打尽,钱丽媛因此卷入了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辩护律师顶住压力坚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最后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案例二十三、北京戴志飞涉嫌合同诈骗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戴志飞在案发前系国泰家和(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部经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戴志飞等人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宫宵国际3层国泰家和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加盟汽车销售代理商为由,骗取张俊峰等59人2000余万元。
辩护律师提出戴志飞介绍业务和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单纯的履职行为,与犯罪无关。戴志飞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重大情况,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合意。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戴志飞取得任何犯罪所得。通过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的充分交流,2020年12月4日,北京市检三分院认为证据不足,对戴志飞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案例二十四、天津曹雪蓉涉嫌骗取贷款罪
不起诉案例评析:
犯罪嫌疑人曹学忠伙同曹雪蓉等4人,经预谋后于2018年9月12日在天津和平区赤峰道国际金融中心平安惠普公司内,其中曹学忠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王霞提供一处公寓做抵押担保,安排王霞以王霞本人的名义,向平安惠普公司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工商执照等、收入证明等虚假信息和资料,通过平安惠普公司验证及华夏银行厦门支行的审核,从华夏银行厦门支行贷款人民币324.6万元,后5人将324.6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俵分。曹学忠、曹雪蓉二人将俵分所得部分资金分别偿还了各自债务。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以曹雪蓉涉嫌骗取贷款罪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将曹雪蓉刑事拘留,羁押在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提交了律师手续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与检察官充分交流了意见,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曹雪蓉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在黄金37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为案件的处理打下良好基础,并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免费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