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被继承人杨某康(2018年10月10日去世)、被继承人戴某英(2019年4月22日去世)夫妇共育有子女5人。女儿杨某珍(2007年4月17日去世,其育有儿子徐某明、徐某华),儿子杨某生、杨某林、杨某华、杨某明(2004年3月17日去世,其妻邵某英2009年6月5日去世,其女杨某芳2010年4月1日去世)。
被继承人杨某康、戴某英身后的遗产有:不动产为位于外冈镇喜泉路**号的房屋1、位于外冈镇喜泉路**号的房屋2;动产为上述房屋动迁后产生的房屋租金、安置过渡费及戴某英农龄分红款等。上述财产实际控制人为三个儿子杨某生、杨某林和杨某华。
被继承人杨某康与戴某英的大外孙徐某明认为,三个舅舅存在侵占、毁损遗产的可能,故向法院申请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杨某康与戴某英的二外孙徐某华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三个舅舅杨某生、杨某林和杨某华书面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徐某明作为被继承人杨某康与戴某英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由于现明确的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更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的争议,最终判决驳回申请人徐某明的申请。(参考案例(2021)沪0114民特171号)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为保障公民遗产的妥善处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该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现实中,各继承人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通常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最稳妥的做法是由被继承人事先指定。
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指定遗产管理人,导致后辈因为此问题产生纷争,最终对簿公堂,既耗时耗力,也伤害了亲情,让人惋惜。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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