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制胜”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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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58 | 回复1 | 2022-5-18 20: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众所周知,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时,辩护效果不明显。本律师办理的一起案发于去年、结案于今年的某县财政局副局长贪污案,却获得了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一、一不小心,被认定为贪污
县国有公司收购了一批烂尾房产,修建整改后出售。售前经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一房一价,评估报告有效期半年。后呈报县财政局批准销售,副局长许某签字同意。
发售后,小户型销售较快,大户型销售寥寥。该公司老总丁某认为大户型尚可,以亲友姓名预订二套,公司财务人员也预订一套。丁某建议许某也订一套,许某在实地查看比较后,也预订了一套。上述四套房产在销售部公示中均注明“已售”。但实际上均由公司打印出预售合同,未签订正式合同,也未缴纳定金等。
过了段时间后,该县房产普遍升温,此时已经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丁某等人认为自己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已“预订”了房产,就按照评估价格支付房款,在签订房产销售合同时,倒签合同时间为“预订”时间。同时,剩余的房产也按照原评估价格,在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出售给其他消费者。
县监委调查后认为,丁某、许某对购买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构成贪污,丁某已另案判处。





二、律师介入,建议“认罪”谈判
在许某留置过程中,亲友多次咨询,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律师介入。
我们律师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表示,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很好,希望辩护律师不要节外生枝,并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缓刑要求予以否定,表示“缓刑可能性微乎其微”。
到看守所会见许某时,他表示不要律师介入,已经和监委达成合意:“构成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实刑。”当我们律师问他:“你在购房过程中有无做错什么?”,他情绪激动,无比悲伤。后,我们告诉了他,我们与检察官沟通情况。
第二次会见时,我们已经全部阅卷,我们表示,从严格依法办案角度看,他本人的购房行为与普通消费者没有根本差别,没有实质上利用职权,也没有特殊获利,该案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我们建议:如果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可以考虑认罪认罚;如果检察院建议适用实刑,就不认罪认罚。反正是实刑,不认罪认罚至多多服刑三到六个月,成本不高。如果他不认罪,法院就必须考虑是否真的无罪。监委、检察院的压力比我们大,他们的风险也比我们大。
许某疑惑万分,说,根据检察院与他的沟通情况,他认为,检察院不会同意适用缓刑的。当时我们告诉他,我们有八成把握,监委、检察院会同意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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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罪认罚,最终判处缓刑
半个月后,检察院从原先的“缓刑可能性微乎其微”竟变成同意适用缓刑。
后来,许某要求亲友为他聘请一位他熟悉的本地律师。该律师的观点是不可能无罪。在他的见证下,许某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到了法院,我们建议,可以安排一名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的律师,发表无罪的观点,这样不影响许某认罪认罚的效力,还可以将无罪的观点传递给法院,使法院不得不考虑这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亲友认为,现在最重要的是许某尽快适用缓刑获释,尚能如此,已经心满意足了,真的不想节外生枝,而且还要再付律师费用。我们十分理解当事人,也感到十分遗憾。
因为许某贪污罪涉案金额有四十余万元,数额巨大,要适用缓刑,必须层报省高院同意,经过漫长的等待,最终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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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招制胜,争取最好结果
纪委监委办理的案件,不管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即使存在一定的争议,想要完全推翻,争取无罪的结果,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旦失败,当事人会承担大风险。而以认罪认罚为条件,与检察院展开量刑谈判,无疑是制胜高招。将当事人的刑期风险,转化为检察院的错案风险,促使检察院慎重考量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在某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往往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甚至可能适用缓刑,这种辩护方法,比单纯的事实辩护,更能实质上有利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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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18: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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