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教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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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59 | 回复0 | 2023-2-2 00: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餐饮业是劳动纠纷较多的行业。欧阳泽 摄

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往往因为合同、离职、工期等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而权益被侵犯的一方往往不知如何维权。“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记者梳理我市部分典型劳动纠纷案件,希望对劳动者有所启示。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法律不同

市民陈某英在我市某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8月9日,该公司向陈某英发出过失通知书,以其于2011年8月7日因不按要求对乒乓球室厕所进行清洁并虚报事实原因,给予记小过处罚并在8月工资中扣除20元。

2012年8 月21 日,该公司以陈某英上班私自离岗,与同事之间关系不和谐,在员工之中造成不好影响为由发出辞退通知书。陈某英被辞退后,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据了解,陈某英原为湛江橡胶厂职工,于2002年2月7日企业破产撤销解散而失业,并在相关部门登记领取失业金。她在2010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岁时,湛江橡胶厂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同年11月开始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英原为湛江橡胶厂的职工,其在失业后到某公司工作,由于从2010年11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她与某公司从2006年11月起至2010年10月止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从2010年11月起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与被告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适合原告,因此对陈某英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获赔二倍工资差额

2010年10月9日,赖某超应聘到某酒楼工作,工作岗位是电工。根据他与另一电工约定,经酒楼同意,由赖某超每天工作9小时,时间从早上9时至下午6时,每月休息三天,每月加班三个晚上,时间为晚上6时至10时,为每晚4小时。

根据工资表规定,赖某超每月应发工资为1500元,其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止的应发工资为13500元。另外,由于他白天班工作时间长,而另一个电工专门上夜班、工作时间短,故该电工每月以现金方式补偿赖某超500元。

2011年8月26日,酒楼以赖某超对电工工作不称职为由,将他调整到保安岗位,他不同意该安排,要求恢复电工岗位未果,其后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未获酒楼同意,遂于次日起不再上班。

赖某超8月份出勤天数为18天(不含请事假6天、3天公休假),加班一个晚上。他在工作期间曾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酒楼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酒楼收取赖某超工作服押金200元,没有为他缴交社保金,也没有支付8月份工资。赖某超将某酒楼告上法庭,要求酒楼支付八月份的工资、退还工作服押金及支付加班费24934.72元。至庭审时止,双方尚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酒楼支付给赖某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741元、2011年8月份工资1241元、加班工资12406元,退还工作服押金200元。

“末位淘汰制”管理违反法律规定

2013年7月16日王某入职某公司,2015年2月该公司将王某列入裁员名单之中,裁减理由为“工作纪律散漫,销售管理能力未达岗位要求,绩效考核排名末位,考核为差”。

2015年3月16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王某发出《辞退通知书》,称由于公司经营方针发生调整变化,他的工作能力和态度已不符合公司要求,要求他即日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同时,该公司告知王某对其进行经济补偿10992元,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合计补偿16488元。王某实收3873.80元,该公司解释说,扣除了失职罚款12614.20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法院审查,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089.88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在未与王某就考核事项、考核处理结果等内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末位淘汰并按离职处理的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离职后不返还工伤费用被告上法庭

因员工谢某不能胜任保安队长工作,湛江某餐饮公司口头通知其辞退,并停发下个月工资。谢某曾在台风期间受伤,该公司将谢某送到422医院诊疗,医疗费花费12659.01元。但该员工不但不感恩,对自己不珍惜,出院后无故旷工,在员工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湛江某餐饮公司将谢某告上法庭,希望谢某返还一部分医疗费。

经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日,被告谢某到原告湛江某餐饮公司应聘保安,被告填写了《员工入职申请表》,原告人事部李秋梅在该表上注明“同意入职试用期三个月”。同日,原被告签署了《入职须知/工资确认函》,写明被告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

2014年9月16日上午,被告在上班时间因海鸥台风来袭因工受伤,原告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2659.01元。庭审中,被告主张其任职保安班长由其记录考勤,2014年9月16日受伤后因伤情原因至2014年12月才正式上班。原告于2014年10月25日以被告在试用期间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在担任本公司保安班长期间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对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湛江某餐饮公司与被告谢某存在劳动关系;限原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谢某2014年12月、2015年1月、2月的工资6900元;限原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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