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本律师注:本文中的人物、地址均为化名
案情经过
1、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感情恶化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9年在湖南省某市某区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不久便生育有一女。在原、被告刚结婚时,双方感情还好,但过了不到1年,双方感情开始恶化。被告赵某由于工作的原因,在平常工作日时,便住在公司附近租的房子那里,周末时才回家。即使回家也会经常因生活琐事、子女教育与原告吵架,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原告张某婚后便没有去工作了,和婆婆、年幼的女儿居住在被告赵某婚前买的房子那里,婆媳关系是所有家庭的一大难题,原告张某也不例外,和婆婆的关系很差,由于没有被告居中缓冲,婆媳关系尤其糟糕。
2、原告心灰意冷,准备起诉离婚
到了2021年,在双方结婚登记约3年左右,原告张某心灰意冷,再也无法忍受双方无休止的长期战争,也无法继续和被告一家人一起生活,更不想女儿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遂搬出被告赵某的房子,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开始暗地里咨询律师,开始准备离婚事宜,原告亦希望能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于是便找到本律师,准备起诉离婚。由于女儿长期和原告一起生活,建立起了深厚的母女感情,故而原告希望在离婚时,能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没有任何的感情交流,原告对被告的财产情况一无所知。
本案的焦点分析
1、双方应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所谓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根据《民法典》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因此,协议离婚是对双方伤害最小的一种分手方式。而对于诉讼离婚,则是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时,则应到法院起诉离婚。
而在本案中,双方虽均有离婚的意向,但无法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故应到法院诉讼离婚。
2、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这个问题很重要,合理地选择管辖法院,可以很大地减轻讼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原籍在湖南省,后将户口迁移到广州A区。而原告的户口一直在湖南,没有迁移过来,但一直在广州A区生活。因此,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起诉离婚,管辖的法院均为广州A区法院。
3、双方能否离婚,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则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若双方均要求离婚,属于感情已破裂,法院应判决离婚。
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在本案中,被告虽同意离婚,但有在法庭上反口的可能,所以,我们建议原告,若其坚决要求离婚,要有第二次起诉的打算。
4、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而在本案中,原告最想争取的,是孩子的抚养权。孩子虽然已近3岁了,但孩子自出生以来,均由被告抚养。因此,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法院很大概率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
但是,如果双方均强烈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则情况比较复杂。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出具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抚养规划,并进行亲子关系评估等。在实务中,常有隐匿、转移孩子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保证对方的探望权,最终伤害的是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隐匿、转移孩子的一方。
5、抚养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本案中,据原告称,被告为一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月薪有2万,如果属实,则可要求抚养费4000-6000元每月。
6、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原告只知道被告有一套房子,该房子的首付为被告婚前所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法院应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平均分割。
由于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财产均不清楚,所以,还需要申请法院调查。
7、离婚家务补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项为《民法典》的全新规定。由此可见,只要一方对家务承担较多义务,就可以向对方主张家务补偿金。但是,可以要求多少补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补偿金由法官酌定判决。
庭审经过
1、一审第一次开庭,被告和其律师均出庭,同意离婚并放弃抚养权,但对房产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划分、家务补偿金、银行账户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费的金额等有异议。
本案共经历了一审和二审,而在一审中,就开庭了2次。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前,由于一直没有收到被告的答辩状,我们担心被告不出庭,不愿意离婚,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原告可能还要进行第二次起诉,从而增长离婚的时间,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但是,庭审过程却很顺利,被告和其代理律师均出庭。对方不仅愿意离婚,而且还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案件的3个重点中的2个已经解决。但还有一个棘手的重点,即夫妻财产分割。原告长期没有工作,手上没什么财产,又对被告的财产一无所知,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对于抚养费、夫妻财产分割、家务补偿金等,被告称答辩,其工资只有1万左右,并没有原告所称的2万,到手的工资只有8000多,扣去房贷、生活费等,所剩无几。对于原告主张的5000元/月的抚养费,不同意也无法支付,只能支付1500元/月的抚养费。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被告并没有其他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还房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可予分割,被告愿意分7万。而对于家务补偿金,被告认为,其母亲退休在家,家中的家务活均由其母亲做完了,原告并没有做什么家务活,一分钱也不愿支付。
第一次开庭,效果比我们原来的计划要理想的多。在开庭前,对于被告的财产,我们毫无线索。在开庭后,被告提交了其工资、还房贷的银行卡的信息。另外,原告本来就掌握了被告另外一张银行卡。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来调取这3张银行卡的流水。但是,由于房贷卡是被告母亲的卡,对于此卡的律师调查令,法官不予批准,只批了其他2张卡。在调取了其他2张卡的流水后,我们并没有发现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的线索,于是我们又向法院申请支付宝、微信的律师调查令,但法官不予批准。
2、一审第二次开庭,被告方只有律师出庭,因双方已就离婚、抚养权等人身关系达成一致,只涉及到财产争议,法庭予以审理。
由于我们对夫妻共同财产提出了很多质疑,法院又组织了第二次庭审。在第二次开庭中,被告没有出庭,只有被告的代理律师出庭了。由于此次开庭不涉及人身关系,只审理夫妻财产的分割,法官对被被告没有出庭没有过多意见。第二次开庭,双方的主要争议为抚养费和夫妻共同还房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对于抚养费部分,被告依然坚持只能支付1500元/月的抚养费。法官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代理律师说,你和被告说一下,再多给点抚养费,毕竟是自己的孩子。
而对于夫妻共同还房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于这部分的计算和房价有极大的关系,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房价。我方主张这套房子的房价为38000元/平方米,而被告主张31000元/平方米,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建议双方调解,如果还不愿作出让步,只有申请法院评估鉴定,而要评估鉴定,则要经过很多程序,时间也很长,还要一大笔鉴定费用。并且,法官给出了35000元/平方米的调解价格。考虑到法官所说的这些因素,双方均接受了法官给出的调解价格。
最终判决
自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一个月,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1, 判决双方离婚
2, 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
3, 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4,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还房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8万
5,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家务补偿金2万元。
纵观全案,在刚开始的一年内,从男方给女方的转账记录来看,常见1314,520等肉麻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由此可见,双方还感情融洽,但很快双方感情恶化,被告常常指责原告把家里搞的乱七八糟,孩子尿床了,也不清洗换掉床单。经常带着孩子深夜11-12点钟了还不睡。而原告亦指责被告不顾家,以工作忙为借口,不回家。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家庭不宁。双方已经没有夫妻之实,形同陌路,即使回来,双方也是分房睡。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这种状态直至离婚,不到短短的3年。
冷眼想看,双方并不算坏人,只不过对生活中的一些事情有分歧,但就是无法相容,最终走到无法挽回的局面。也许,有些人天生不能在一起,就算在一起,最后也会分开。在此,给各位朋友忠告,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多多相互包容、体谅,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并且努力经营好自己的婚姻,生活没有过不去的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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