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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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97 | 回复0 | 2023-2-1 21: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张某某,博士研究生,原系深圳某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称:张某某在担任某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5.553万元,收受贿赂58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0年7月,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深圳A公司签订虚假的服务项目合同,非法套取公款75.553万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A公司总经理叶某将其中的60万元提现并交给张某某。

二、2006年至2010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深圳B公司中标其单位的采购项目,并在2009年至2012年间多次收受B公司负责人谭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

三、2011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受托帮助深圳C公司中标其单位的采购项目,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现金10万元。

四、2016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杭州D公司中标其单位的采购项目,并于2017年3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现金10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张某某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某被带走后,其家属焦虑不安,想尽最大努力帮助张某某却不知所措,深感迷茫。后经朋友介绍,了解到王平聚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通过整合资源、关系组织建立了一支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有着强大的刑事辩护能力、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为此,家属慕名前来寻求法律帮助,希望王平聚律师能帮助身陷囹圄的张某某。经过一下午的洽谈,王平聚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对本案作出了分析,初步明确了辩护思路、辩护方向,并详细、耐心地解答了家属所关心的问题,安定了家属的焦虑情绪。张某某家属被王平聚律师表现出的专业所折服,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王平聚律师亲办本案。

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经过几个小时的交谈,王平聚律师从张某某处进一步了解到案件的细节,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专业意见,并提出了初步的辩护思路、方向,张某某对此均表示认可、肯定,也充满了信心认为该案在王平聚律师的介入下会争取到良好的结果。

案件推进过程中,王平聚律师积极开展相关辩护工作:侦查阶段,多次与办案单位、办案人进行交流沟通,就案件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办案人表示会重视相关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王平聚律师在认真仔细研翻阅宗材料后,就案件存在的疑问与张某某进行核实,努力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在摸清案情、吃透案件的基础上,撰写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检察官,清晰地阐述了辩护观点,引起了检察官对相关问题的重视。法院审理阶段,王平聚律师在拿到起诉书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要点进行总结归纳,力求在辩护时做到有的放矢;及时会见张某某,向其确认是否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并向其详细分析了辩护策略;开庭前一天,再次前去会见张某某,告知其庭审技巧及注意事项。及至开庭审理时中,王平聚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1、虽然张某某没有自动投案,但其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该罪行与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当认定其贪污罪成立自首,应减轻处罚。

2、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时,办案机关仅掌握了其收受C公司财物的部分受贿事实,而张某某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虽不成立自首,但应视为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数额提出异议,且张某某不存在索贿情节。

4、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其家属已代为退还所得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法院对王平聚律师提出的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相关辩护意见合理有据,均予以采纳,决定对张某某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张某某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张某某及其家属得知判决结果后,明白这是王平聚律师努力为张某某争取到的最轻量刑,表示服判不上诉。同时对王平聚律师的专业水平予以充分肯定,对其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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