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案件超九成现金交易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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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66 | 回复0 | 2023-2-1 21: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王刚桥

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组建了一个研究团队,通过对相关法律数据库的检索,选取了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5日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210份受贿罪有效判决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总结出广州市受贿案件的一些基本状况,形成报告并得出了一些有意思的结论。比如,在这些案件中,以现金为对象有178件,占比84 .80%,以现金+购物卡为对象的有12件,占比5.70%。其他如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接受字画、电脑或iPad电子产品的受贿,占比不到一成。

如弗里德曼所言:“世界是平的。”从上述研究结论来看,连贿赂犯罪的表现方式都是“平的”,犯罪手法(技术)的界限似乎正在消弭。这么多行贿受贿人共同的选择,当然不会是机缘巧合。它反证了绝大多数贿赂犯罪者仍坚信“现金交易最安全”。由于现金交易往往发生在密闭的空间,整个犯罪过程很容易陷入“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隐秘世界。要突破这类个案,口供显得尤为重要。而恰恰在所有的法定证据中,口供又是最不稳定的、证明力相对偏弱的一类法定证据。这无疑对侦查和指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现金交易型贿赂案中,行贿人既是犯罪的参与方(通常还是获益方),又是案件最重要的证人。若如实指证,行贿人自己难逃法律的制裁。因此,行贿人以沉默应对侦查是其自保的常见选择。更何况,不少行贿人也有担心因“出卖”利益同盟者而遭到报复。如何打消行贿人的疑虑,争取在分化“行贿-受贿共同体”之后,将案件拿下,是各地反贪部门都为之焦虑的工作难点。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配合侦控方取证的行贿人往往被“法外开恩”,这也是受贿案远高于行贿案比例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按受贿与行贿的对偶关系来说,两者的案件数本该平衡才是。

当然,呼吁设立“污点证人”制度以打消行贿人的后顾之忧,近十余年来一直不曾停歇。这种基于实用主义的制度选择,可能并不符合“违法必究”的刑事政策,但在公正和效率不能两全时,制度必须作出选择。一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方案或许是最终可能形成多数共识的选项。

另一个解决方案是呼吁为反贪部门的技术侦查松绑。其实,现行刑事诉讼法上已有技术侦查的明确规定。放在贿赂案件的前端侦查上,问题更多还是体现在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时效度”上。比如,对某位嫌疑人的技术性监听,很可能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冲突在必要时可以倒向侦查。但问题是,谁来判断这种必要性?谁来规范技术侦查的使用?以及,依何种程序终结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证据资源如何运用等等。虽然有关技术侦查的规范化文件越来越多,程序也越来越健全,但公共利益与个体自由的平衡,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继续影响制度的生成和演变。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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