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分享】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撰写与发表十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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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32 | 回复0 | 2023-2-1 21: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辩护意见的撰写是刑事律师的一项基本功,侦查阶段因为无法看到卷宗材料,对案件情况无法全面了解,且在这一阶段,案情和证据也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如何撰写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对律师来说是一个挑战。笔者结合实践,从内容、形式、用语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撰写与发表十诀

1

结构要有层次

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只能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办案单位了解到罪名和基本案情,案件的整体情况无法全面了解。有时犯罪嫌疑人辩解无罪并不一定真的是无罪,有可能隐瞒了犯罪事实,也可能对法律有错误认识。因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要全面,在可能无罪的情况下,既要提出无罪观点,也要包含罪轻无羁押必要的意见。

一般在辩护意见中,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再“退一步讲”,论述罪轻可不予羁押的理由。有人认为,在一份辩护意见中,既论述无罪又提出有罪,自相矛盾,其实不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在法庭上,两种辩护观点同时提出是允许的,那么在侦查阶段也应同样允许。

在描述事实时,一般表述为“据律师了解,……,如果该情况属实,则……”、“据犯罪嫌疑人陈述(“陈述”较为中立。而“供述”用于认罪情形,“辩解”用于不认罪情形),……,如果其所称属实,那么……”,侦查阶段的信息是否属实,律师无法确定,如此表述更加客观中性,也更加严谨,更易赢得司法官的认可。

2

内容全面、依据翔实

无罪可以从事实和定性两个方面着手,描述事实不可过于绝对,讨论定性多用探讨语气。

罪轻情节在未遂、中止、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的挖掘上,还可以从平时表现、成长经历、身体状况、家庭情况、保护非公经济政策等方面入手。只要是对当事人有利的,都可以提出,也应该提出。

提出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要有法律、法理依据;提出罪轻无羁押必要的,平时表现要附上单位证明、荣誉证书,身体状况要附上相关病历,家庭情况则附上家庭成员的年龄证明、小孩照片等。

对于企业负责人,可引用保护非公经济政策,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保护非公经济一般适用于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对于其他传统犯罪,如强奸等暴力犯罪,律师可以提出适用上述政策的精神,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风险评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对企业发展、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以增强说服力。

3

标题显目、突出目的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标题可直接点明诉求,如“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报捕意见书”、“不予批捕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简洁明了,直切主题,不宜过于笼统,削弱感官刺激,增加阅读负担。

辩护意见可使用不同的文书名称,以多种面目出现,突出重点,避免单调,强化与司法官沟通时的新鲜感。

4

引用条文要具体、规范

引用条文必须明确到法律的具体条款,哪部法哪一条哪一款,要详细具体,还要用红线标出,既显专业又便于司法官员查找,不可笼统地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等等。可将引述的法律条文原文作为附件放在辩护意见之后,并在关键词句下划红线提示。

5

用语专业、理性、平和

意见要用法言法语,不用乡土俚语。如“主观恶性小”不宜表述为“他是不太想犯罪的”。在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知识,如证券、期货、商业秘密、污染环境等领域,要做好专业用语与法律语言的转化,通常将专业术语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整合说明。

在提出无罪意见时,宜使用“值得探讨”、“可以商榷”、“或不构成犯罪”等用语,以免观点过于绝对,造成情绪对抗而影响沟通。

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确实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下,也可先评价其行为之不当,再从法律上分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如此更能彰显律师的理性和正义感,有助于辩护意见的采纳。

6

针对具体问题撰写新文书

律师要多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案件有需要,就应针对具体问题,设计并撰写新文书,如“分案处理申请书”、“不延长侦查期限申请书”、“解除扣押财物申请书”、“行使管辖权申请书”。

新文书体现新观点新思维,可参照既有格式,但必须充分说理。提出新的申请,要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

7

代书借力但要防范风险

在辩护中,以家属、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等名义出具取保候审申请书、给领导的报告等文书,往往能与律师的辩护意见形成合力,取得好效果。因此,律师代书上述文书,使之更具法律依据,更加规范,是有利于案件的辩护的。

但律师代写文书时,要注意防范风险。家属、单位不知的案件信息不可出现在代写的文书中,否则有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根据《国家保密法》第九条第(六)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如果是家属原本就知晓或者材料系家属提供的,可以写入。

8

抄报领导获取关注

有些地方的取保候审需要法制大队或分管领导审批,不批准逮捕需要科长、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有些重大案件的处理甚至需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可将辩护文书寄送一份给办案单位相关领导,但要注意抬头称呼的转化。

9

交时机要把握准

取保候审申请书一般在刑拘后期、移送审查批捕前几日递交,因为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收到取保申请书三日内必须答复,过早提出,因为尚处于侦查初期,取保条件不成熟,侦查机关很可能会不同意,这样到了后期,取保条件成熟后,因之前做出过不同意的意见而影响做出同意的决定。

侦查机关报捕后,最好在检察官提审前提交,让检察官尽早获知辩护意见,在审查时予以充分考虑。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一般在逮捕后一个月后递交。

10

意见发表要书面口头相结合

有些意见只能说,不能写,比如一些上不了台面的案发背景及不宜书面表述的内容。有些意见宜写不宜说,如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的全面深入分析。一般原则是:先口头,后书面;先非正式,后正式;先局部,再整体;吃准的书面,待商榷的口头。因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的发表,要书面、口头相结合。

by徐宗新 汪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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