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形成的土地产权纠纷,应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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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243 | 回复1 | 2022-4-11 20: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如何维权?另外历史形成的土地产权纠纷,如何维权?因为在近期楹庭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依然存在很多20年前、30年前甚至更早以前存在的一些产权的纠纷。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一些纠纷依然没有解决,很多企业主来咨询到我们,委托我们办理的案例,所以路永强律师觉得虽然现在这样的案子总量比较少,但是毕竟还是存在。所以觉得有必要拿出来跟大家共同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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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某温州铸造厂与某区主管部门之间的诉讼,当然这里还包括了市主管部门,还有某机械厂等等诉讼参与人。大概情况是涉案的土地面积有400多平米,原来是属于某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

1970年某机械厂使用该土地进行扩建,扩建后合计888平米,并安排了三个生产队的成员在该企业进行工作。1988年乡主管部门作出了关于该机械厂厂址用地的决定,将争议土地划归乡企业管理办公室使用。某铸造厂1988年成立,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2007年9月,该机械厂向市国土部门提起了土地争议的调解申请。2008年市主管部门作出了处理决定,认为该土地属于机械厂,铸造厂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省主管部门维持了上述规定,2014年申请人向中院提出诉讼,撤销的该决定。

2016年区主管部门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了新的处理决定,决定了依然是该土地属于机械厂。另外,该铸造厂在2016年签署了相关文件,提出复议的时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查明。

该案件从1964年一直到1970年、1984年,1986年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了该机械厂和该铸造厂在土地使用权上发生了争议,也是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该案件法院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案件也是打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首先该案件有很多知识点,如果有这样类似案例的,一定要仔细看一下这些知识点,首先本案 当中,各方当事人对土地的位置面积和机械厂的前身,包括机械厂是谁办理的。曾经1988年成立的铸造厂等等这些没有争议,所以法院就直接予以了确认。

各方当事人只是对是否进行了补偿,曾是否合理使用产生争议。法院仅对这部分进行了一些论述,区主管部门提交了三份笔录证明这几个生产队已经获得了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当中区主管部门提供的这些资料并没有经过国土部门进行查实,区主管部门以该三份笔录作为补偿的依据,一审法院没有予以采信,这个是可以的,是对的,因为这些证据是要经过国土部门的认定。

法院认为机械厂的争议是1970年距今已经40年,当时无论是土地管理制度,还是养老制度并不健全完善,且村委会复议质证程序中,虽然表示不清楚争议土地是否被征用,但是其明确表示对区主管部门处理决定没有异议,故对机械厂1970年的争议已对17生产队作出过劳动安置的事实予以认定,当时确实安排了三个人在场地进行工作,这就是安置了。

说这三个人没有纳入社保,这个不能认定为没有安置的依据,当时所谓的安置可能就是给找一个工作,并不一定非要给缴纳社保。纳入社保体系,因为当时这种制度并不是特别健全,但是对于本案的事实的认定,其实重要的就是有没有安置,而不是有没有纳入社保体系,所以高院已经认定了已经进行了补偿,这个是非常客观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补偿有异议怎么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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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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