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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离婚诉讼中的干货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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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离婚诉讼中的干货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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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7 16: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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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整理}
一、 感情已经破裂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对离婚标准概括为感情确已破裂,并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法律罗列的这些情形在实践中为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提供了一些常见的便于认定的表现,但法律规定并不能列举出现实中婚姻问题存在的种种情形,因此离婚标准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仅依据这一抽象的标准,判决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实践审判中,因为无法界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第一次诉讼中,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前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时大部分案件的矛盾没有解决,往往会在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诉讼。根据现在上海法院一般的处理方式,如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通常要经过三次起诉,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
徐桐律师提示:为了解决这一现象,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将出现的新问题予以法律规范,将婚姻案件审理中法官难以裁量的问题如感情破裂、有无和好可能等具体化,方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查明当事人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及矛盾是否可以调和等,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离婚中微信是否是有效证据
这几年离婚案件中微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是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根据徐桐律师的经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地进行收集。以下是徐桐律师总结的几点干货:
(1)保护微信内的内容不被删除;换手机也要保存好手机内的文件;
(2)将微信内容固定下来,去公证处将微信内容形成文字稿件进行公证。办理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有效的公证文书会被法院采纳,成为有效证据。
(3)开庭时,当场打开设备进行播放,法院当场制成笔录。
三、涉外或涉港澳台结婚证的认证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跨国婚姻的情况越来越来越常见。相应的,跨国离婚案件也是经常发生。尤其是在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我们已经成功处理了多起跨国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并总结以下干货给大家进行参考:
对于国外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证书,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3)收到副本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4)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徐桐律师提示:一般而言,认证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香港地区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
四、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如何在中国离婚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拥有管辖权,可立案受理:一是被告在我国境内定居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外国人以原告身份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二是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原告在我国居住满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不在我国居住的被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规定,此情形下外国人也具备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三是婚姻登记地在我国,此情况下我国拥有涉外婚姻诉讼管辖权,外国人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徐桐律师提示:如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也会受理。但如律师采用了“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大打折扣。
五、电子邮件是否是有效证据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徐桐律师提示: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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