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手续不完善,买房的人注意了,这5个问题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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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74 | 回复0 | 2023-1-22 20: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一、关于土地使用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土地使用手续不完善的,可以按照划拨、协议转让等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后,系统内人员认购的房改房和集资房将产权完全私有化,这可能是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最后一步。也让购买二手房改房集资房的人看到了产权正式转让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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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问题

开发商按照商品房出售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但未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者房屋已出售并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者欠税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按照证书支付分离的原则,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时收回土地出让价款,不再先收后办证。
对于尚未入住房屋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或者擅自出售土地上的自建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仍实行先收后办证,即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房地产登记。
三、关于建设项目规划未经核实的问题

按照规定可以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房地产登记。因施工时间较早等原因确实不符合补充条件的,应当在符合土地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如果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可以先出具规划验证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开发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灭失的,由继承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没有继承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或者组织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可以同时办理首次登记和转让登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面申请转让登记。
五、关于原来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

由于房屋所有权多次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同步转让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所有权关系明显变化,无争议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单方面申请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房地产登记。
房屋和土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不调整用地需求的,可以按照用地标准登记;如果需要调整土地,土地边界调整或土地合并。分割后,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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