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案例告诉你,遗产继承到底有哪些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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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47 | 回复0 | 2023-1-21 10: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遗产继承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父母去世后子女为了遗产继承很容易发生纠纷,协调不好的也会影响亲属关系,那么法律对于遗产继承主要有哪些规定呢?结合以下案例来介绍遗产继承常见问题。



        刘子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子英扶养长大。

        长子周进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玉,此后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孩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美国留学。

        过了几年刘子英因脏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四个月后死亡。在其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子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



一、刘子英的遗嘱是否有效?

        一方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刘子英的次子周峰为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口头遗嘱表示将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没有给周峰留有遗产份额,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另一方面,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刘子英是通过电话方式口头立遗嘱,但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即不符合形式要件,此口头遗嘱不能生效。

二、王月作为丧偶儿媳,是否可以继续遗产?

        本案中因为刘子英的遗嘱无效,即适用法定继承。适用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如下:

        1、配偶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根据《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王月放弃了再婚的权利,主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婆婆的责任,因此,对婆婆尽了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三、周玉的父亲周进已故,是否可以代为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已死亡的其长辈,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被继承人的子女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王月作为丧偶儿媳继承遗产,是因为她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才特别赋予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周玉的继承权是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他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不因为他母亲的继承权而剥夺了他的代位继承权。



        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体现了尊重遗嘱人(亦即财产所有人)意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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