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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分享|刑事辩护律师会见3大实务攻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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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分享|刑事辩护律师会见3大实务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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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 09: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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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整理}
刑事辩护必备|刑事辩护律师会见3大实务攻略
文|吴斌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会见被告人,一般均发生在看守所中,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也是处在被追诉且被羁押的状态,辩护律师会见,主要是向其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其申诉、控告等的专业谈话过程,当然,辩护律师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是挺多的,以下笔者从办案过程中总结的几点办案实务,以供同行参考,不足之处,请各同行予以修正。
实务一:辩护律师会见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及证件
(1)委托人签署的刑事辩护委托书(原件一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一份);
(2)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原件一份以上);
(3)辩护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户口本(户主页、委托人与涉案当事人页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由村委开具且经过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签章确认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5)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还必须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许可会见决定书》(原件一份);
上述材料,除了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给看守所留档备查(像广州地区,第一次会见之后,还需要到公安部门备案),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的核对章和公章。
(6)空白的《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
刑事案件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进行委托,首次会见的委托书一般由近亲属签署完成,所以,辩护律师在会见前,要准备好几份空白的《刑事辩护委托书》,以便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由其本人同意确认委托并签署委托书,以备辩护律师开展后续的辩护工作所用。
(7)固定格式的会见笔录专用纸张(A4纸)若干张;
制作会见笔录是辩护律师必备的工作内容,如果没有备好专用纸张或者空白纸张,会见笔录将无法完成。虽然这只是一个小细节,但是辩护律师也切勿掉以轻心。
(8)辩护律师的个人身份证原件。
部分看守所需要辩护律师的身份证原件读取律师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快捷登记,又有部分看守所需要辩护律师的身份证原件换取律师会见出入卡,会见完毕后,辩护律师需凭律师会见出入卡换回身份证原件,否则,即使携带了律师证,也将无法会见,这种没身份证不能会见的方式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当然,绝大部分看守所会见并没有这项要求,但是,为了稳妥起见,辩护律师还是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为好,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出现。
实务二:辩护律师看守所会见时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1)辩护律师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需寄存在看守所指定的储物柜;如果没有寄存,进入看守所后,务必关机或调静音且不要随意掏出来使用,更是严禁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
(2)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物件,这里指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纸币、食物、香烟、打火机、书籍、报刊杂志、药品、照片、指甲钳等;
(3)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件,这里指的信件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或者其他人要求交付的信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求交付的信函,内容更是严禁涉及案情;
(4)辩护律师不得教唆、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话语,或者其他有串供可能的传话、带话;
(5)辩护律师随身携带的签字笔,不能落下或留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需由辩护律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案件性质比较敏感,辩护律师最好在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许可且经过看守所同意的情况下,对会见进行全程录音(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并不会同意辩护律师的此项要求);
(7)辩护律师会见完毕后,部分看守所需要辩护律师自行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回所在监区监室,部分看守所需要辩护律师通知监管的工作人员,请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回所在监区监室,某地曾经发生过辩护律师会见完毕后,自己离开了,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却还一直坐在律师会见室的凳子上,直到监管人员发现后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回监区监室,后来看守所给此辩护律师发了司法建议,所以,辩护律师必须要注意执业过程中的一些小细节,避免不必要的执业风险出现。
实务三:辩护律师看守所会见过程制作笔录的有关事项
(
1
)辩护律师首先应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拘留或逮捕后,与外界断绝一切交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处在被抓捕后的惊恐、慌乱和焦虑中,辩护律师的会见,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燃起对自由的渴望,对辩护的渴望。担任辩护律师,就更要懂得去揣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心理,捕捉他们此时的内心需求,能做到这两点,辩护律师就可以更快地建立起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
因此,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初次见面,辩护律师要温和地与其打招呼、问好,简单介绍辩护律师是由其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委托进行辩护,自己来自哪个律师事务所,姓甚名谁,并将其家属的近况及关心等信息传达给对方等,再者,人性化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的基本生活等情况进行了解,方便会见后,向家属传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近况。
综合上述方式,可以更好地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快速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关系,为下一步谈话和制作笔录的顺利进行埋下伏笔。
(
2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1、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比如辩护律师会问:“你在哪个仓?管教叫什么名字?日常生活怎么样,一日三餐吃什么,睡得怎样?需要工作吗,做什么工作?与仓里其他人相处情况,有没有吵架、打架之类的?你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疾病?你被公安机关羁押时,有没有什么物品被扣押?”等,详细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的近况及有关情况,然后转告当事人家属,可以起到安抚人心的作用,这也是家属所迫切需要知道的情况。
2、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拘留(或逮捕)的罪名,是否知道这一罪名和自己的说明行为有关;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了与罪名相关的案件,比如辩护律师会问:“你收到公安机关给你的拘留通知书了没有?记载的罪名是什么?你对公安机关给你认定的罪名有没有意见?认不认罪?”等,以便确定接下来的谈话方向及内容。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以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为例),辩护律师会问:“那你认为公安指控你犯运输毒品罪的理由是什么?公安有打开白色物品的包装吗?那些白色物品是怎么样子的,用什么装着?公安有拿毒品检测报告给你看吗?公安给你指纹检测报告给你看吗?”等内容,以便了解公安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接下来,进一步了解毒品的类型、毒品的含量,主从犯问题、是属于运输毒品犯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等,以便寻找有利于罪轻辩护的核心和焦点;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以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为例),辩护律师会问:“你知道你的车尾箱里有这东西吗?在此之前,你有看见过这东西吗?你最近一次打开车尾箱是什么时候?那时你有注意到车尾箱有什么异常吗?你的车有没有借给他人使用?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如果是有偿使用你的车,费用通过什么方式支付的?如果是有价值的信息,必须要确认这个信息的重要性及关键性。并将该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清楚,对你有利的情况有向公安反应过没有?”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了解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并作深入的分析,看是否能从无罪的方式推断出其没有构成运输毒品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再者,分析其是否当了别人的替罪羔羊,并寻求是否是别人的替罪羔羊或者栽赃陷害的有力证据,寻找有利于无罪辩护的核心和焦点。
5、了解侦查机关对其讯问的次数和讯问情况,比如辩护律师会问:“公安机关给你做了多少次口供?问了你什么问题?你是怎么回答的?你回答的问题中哪些不是事实?事实是怎样子的?每次作口供,有什么不同点”等内容;
6、了解是否签署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辩护律师会问:“公安人员做的笔录,你有核对过与你说的一致才签名吗?公安人员给你作笔录时,有没有保障你的休息时间?公安人员有没有殴打你?”等。
7、向其阐述保障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安人员给你做口供时,你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申请回避;2.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3.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4.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5.有权拒绝签名不予以补充、改正的笔录;上述权利你是否明白?不明白我可以为你解释。如果公安侵犯了你以上权利,你可以:1.拒绝在口供上签名,并在口供上提出异议;2.向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反映情况,检察官有义务核实并保障公安是依法审讯;3.等我下次来会见你时,你告诉我,我帮你控告。”等内容,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8
、会见谈话被详细记载形成会见笔录后,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让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辩护律师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案情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调查的全部涉案事实,目前是不能印证的。但是,辩护律师可以以这个案情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会见过程不仅仅需要准备所需证件材料、制作会见笔录及防范执业风险那么简单,重点还是要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专业探底之旅。
关键词:吴斌律师、刑事辩护、刑事会见、有效辩护、刑事会见的重要性、吴斌律师、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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