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惨购房者,房子没有买成,判赔卖家490万,可以申请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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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78 | 回复0 | 2023-1-20 22: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本案有以下几个事实要素:
1)房款总共1,550万,已付近一半,745万约占,
2)房屋已经交付买家,使用了近一年,



3)买家已经完成装修的80%,
4)起诉时买家已经具备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5)买家具备履行能力时与双方约定最后履约日相差60天。
买家两次逾期支付购房款,所以在第一次逾期时,双方约定了惩罚性违约条款:
未按期支付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买家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且赔偿卖家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然后来法院也这样判了,解除合同,买家判赔310万违约金,180万装修款。
我的理解两点:
1、按照合同应以鼓励交易的原则,起诉前双方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所以判解除合同不理想。
2,关于违约金,最高法有一个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会议纪要,就是违约金的范围,当事人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院须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一二审的判决书缺少这方面的衡量。
另外从诉讼策略来说,看了判决书买家证据清单,买家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没有举证,我理解可以举证如这一年内写字楼房价没有变动,周边写字楼的同类租金。
最后180万的装修赔偿款其实也是违约金的一部分,就我理解,该案可以申请再审,就打违约金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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