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案件可以判缓刑吗?看重庆刑事律师成功缓刑辩护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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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39 | 回复0 | 2023-1-20 20: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张智勇律师团队成功辩护组织卖淫罪的财务人员,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成功缓刑!
一、“打工人”变成“嫌疑人”
农村出生的林童到城里打工,在足浴店谋求了一份工作,紧接着又阴差阳错地与老板谈上了恋爱,被安排负责了足浴店的财务工作。但好日子不久,足浴店因为涉嫌提供色情服务被公安机关查获,刑事拘留了包括林童在内十人。
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林童就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了。粗线条且天真的她以为没有任何事了。直到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告知其很有可能要把她的罪名改成组织卖淫罪,林童才知道“问题大了”!



二、不容乐观?
通过朋友介绍,在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林童毫不犹豫委托了张智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刻赶往检察院案管中心进行阅卷,在拿到阅卷光盘后连夜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本案确实并不乐观,主要的问题在于三点:
第一,涉案的洗浴部技师查实的有8人,其中3人系未成年人并患有严重性病,是否能够据此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
第二,林童与同案犯足浴店老板王超的恋爱关系极大程度影响罪名认定,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孰轻孰重?
第三,能否有机会争取缓刑?
带着这三个疑问,张智勇律师团队立刻整理了相关罪名的实务和理论文章,并着手类案检索,在经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全所案件讨论会后,形成了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



三、个案的亮点
张智勇律师团队与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首先就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问题详细进行了讨论,张智勇律师团队认为,在本案中,具有“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特征的卖淫人员只有3人,那么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针对这个观点,检察官表示赞同并对张智勇律师团队的专业度予以认可。
而林童应当定为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问题,张智勇律师团队与检察官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检察官认为,林童与王超具有恋爱关系,其在王超对足浴店进行控制管理的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但张智勇律师团队坚定认为,林童作为足浴部技师及财务,对洗浴部所实施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没有权力进行组织、策划、领导,其负责店内所有资金的收取、支出、结算的行为不与卖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故林童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了扭转检察官的这一错误想法及尽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能争取到缓刑的量刑建议,张智勇律师团队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递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并与林童沟通将其本人的家庭情况想法设法地以书信的方式告知了检察官。同时,在张智勇律师团队的建议下,林童也积极向检察官提供本案的财务数据,配合检察官查明本案各被告人的身份地位。
四、缓刑结果
最终检察官也是接受了张智勇律师团队的意见,在签订认罪认罚过程中明确告知林童,要是没有张智勇律师团队的积极沟通是肯定不会更改罪名的,林童也直接向张智勇律师团队表达了感谢。
认罪认罚的结果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建议刑期为3年,若是退出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林童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林童也因为其“新生”而痛哭,特别感谢张智勇律师团队的强力辩护,让其避免了看似无可避免的牢狱之灾。
五、感悟
司法实践对于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与处理依然存在着适用法律不统一、量刑不均衡等问题。
所以承办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认定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或管理作用应从人身及财产两方面予以把握。以此为标准,可准确区分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具体到司法实践,在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并存的卖淫团伙中,受雇担任卖淫场所负责人的一般构成组织卖淫罪,受雇管理卖淫人员的一般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本案是张智勇律师团队的亲办案例。若您想了解更多成功案件,请访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3年以来,先后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重庆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中连续四届斩获“最佳辩护人团队”的业内大奖(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等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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