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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这个罪名有两个量刑档次,第一档3年以下,第二档为3-7年。虽然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才7年,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罪的入罪标准是很低的,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将从3个模块去解析该罪的入罪标准。
1、无数量限制或者获利限制的入罪标准。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桂雄律师认为,此模块主要有3种情况:
①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法分子拿了行踪轨迹信息并进行犯罪了,就可能会推定出售或者提供的人在主观上明知所提供的信息被用于犯罪,最终认定提供的人构成这个罪名。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进行犯罪,还向他们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这种情况则既要证明别人存在犯罪事实,也要证明提供的人主观上是知道他们在犯罪的,证明标准比第一种高。
③有这类前科,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就是曾因这个罪名或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2、以数量或者获利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口诀四个5)。
此模块主要分为5种情况:
①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的高度敏感信息,只要50条入罪。
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到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入罪标准是500条;
③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①、②规定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也就是一般信息,入罪标准是5000条;
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⑤如果把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这种是针对特殊人员的,也即是那些容易获取到信息的内鬼,入罪标准就降低为上面四种的一半;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桂雄律师提醒,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十倍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就是直接3到7年的刑期。
3、合法经营的入罪标准
实践中获取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比较普遍,所以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单独在规定了为合法经营购买、收受一般个人信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获利5万元或者曾因这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的,就达到入罪标准。
但对于这一规定,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涉及的只能是除了行踪轨迹、征信、财产等敏感、重要信息以外的一般个人信息;
②只能是为合法经营而购买或收受两种行为,如果将信息再出售或者提供出去,就要适用一般标准。比如和其他中介交换信息的行为,由于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也造成了信息扩散;
③这一规定与信息数量无关,是以获利5万或屡教不改前科作为入罪依据。同时应当注意此处的表述为“获利”,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于前文所述一般标准中的“违法所得”。
④实践中对于因为合法经营是否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3到7年)的量刑标准,存在争议,部分地方会适用前面提到的10倍标准进行认定。但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法经营的情况下这个罪名的第二档标准,那就不应该随意“创设”新的第二档量刑标准,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如果要对这个罪名有效辩护申请取保候审等,可以考虑从这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切入,对于不同的信息类型,适用不同的标准,或者结合案件情况降低信息条数,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