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患者到医院看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希望药到病除。殊不知,受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医院医疗设备、医生的诊疗水平、患者个体素质差异的限制等因素影响,医疗结果可能与患者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治疗效果不好并非均是医疗过失所致,因为医生并不能保证治疗效果,而仅能保证医疗的过程: 医疗常规和规范。鉴于医疗活动的高度专业性,同时,由于根据新法患者的举任明显加重,诉讼风险明显加大,因此,患方在决定与医院诉诸法律之前请教: 医学专家,进行医学专业方面的判断,对于患方是否起诉及起诉的效果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判断优先,避免盲目诉讼
患方与医方发生医疗争议后,患方宜先就有疗专业问题请教医学专家或医疗纠纷律师,请后者从医学专业的角度先行判断医生的医疗行否存在瑕疵。当患者或家属对医院的治疗产生怀疑时,不要盲目地与院方发生冲突。医学判断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先期的医学判断或咨询以节省后期大量的时间,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患者家属还应切忌地“博览群书”。由于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书本知识与临床实际存在很大差别,因此,患方仅凭简单地“大量翻阅医学文献”就试图驳倒专业医生或找出其医疗过错往往是不现实的,除非医生存在极其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
二、疗效不好,并非都是过失所致
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 所患的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这里所说的诊疗是指广义上的诊疗,包括诊断、 治疗、麻醉、手术、输血等具体的诊疗过程。对于具体的患者应履行什么样的诊疗义务,则是根据病情而决定的。该义务一般都不是达成特定结果的“结果债务”,而只能是作为治疗疾病的“手段债务”。这一结论的得出,一方面是因为诊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则因为现代医学还不能征服所有的疾病。
医师所负的合同上的债务是诊疗行为本身,诊疗债务的抽象性表现为“医学上认为是适当的诊疗”。要评价诊疗是否适当,不能仅仅考虑各个诊疗本身,而必须是对诊疗全过程进行考察和评价。但由于人体组织机能的复杂者行为的不可预测性所导致的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得诊疗全过程中的各个具体的诊疗行为,都不是一开始就能具体地预定了的,医师只能根据某个点、某个局面的实际情况,选择、实施适当的诊疗行为。诊疗债务的手段性, 是诊疗的全过程还是各个具体的诊疗行为,一般都不是达成特定结果的“ 务”,而只能是作为治疗疾病的手段。
三、利用过错推定,加强病历质证
对病历真实性的质证,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庭调查阶段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病历资料,才能作为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的依据。那么如何判断病历是否经过涂改或添加呢?又如何确认病历的真实与否?
第一,根据医疗纠纷律师的实务经验,对病历真实性的判断首先要依靠敏锐的直觉。如果判断者曾经当过医生或有过临床工作经历且书写过病历,凭直觉即可发现病历的问题所在。然而,除病历存在明显的违规涂改、添加等痕迹之外,于没有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的患者或家属来讲,对病历真实性的质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患方最好先向医院复印封存病例并请具有医学知识或有医疗纠纷诉讼经验的律师帮助査阅一下病历,以初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发生死亡事故的为确定死因,还需要在死亡后48小时之内,具备冰冻条件的不超过7天之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第二,重点突出。在现实案例中,有患者或家属就医院提供的每一页病历均提出了异议,但结果却没有被法院采信,原因之一即是重点不突出。医院不会也不可能涂改每页病历,因为没有这种必要。医院可能会加以“完善”或“补充”的,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因此,含有这一部分内容的病历即为患者应关注的重点。
第三,务必查看原件。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是法庭证据质证的基本规则,对医院所提供病历真实性的质证更是如此。部分在复印件上不能发现的问题在原件上 往往显而易见,尤其是事后的添加、涂改等。例如,将原件拿起来对着较亮处进行 观察,则可能会发现病历内容笔迹不一致或着墨程度不同。
第四,患者对其提出的病历真实性质疑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果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的,则还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其主张,即病历确实存在被涂改、添加等问题。除了明显的涂改、添加可以由法院直接认定外,还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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