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事先约定好法院管辖,原告起诉还能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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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633 | 回复0 | 2022-7-13 15: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案例:
张三与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行政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如在履行中产生纠纷,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后来双方产生纠纷,张三没有按照约定到A县法院起诉,而是到了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协议已经约定好了管辖法院,中级法院无权管辖,应将案件移送至A县。中级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县政府的管辖异议申请。
焦点:行政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权,是否有效?

行政诉讼中,事先约定好法院管辖,原告起诉还能变吗?-1.jpg

答案:案涉行政协议的约定管辖,违反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规定,属于无效,县政府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通过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协议可以约定相应法院对行政协议纠纷进行管辖,但存在例外情形,即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是因行政协议纠纷形成的诉讼,原则是根据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处理,但因涉及到被告之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双方事先约定的A县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并予审理,故县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提示:
1、行政诉讼中,只有行政协议才有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对法院的约定管辖,其他行政案件仍应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为补充。
2、管辖权异议只能由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提出,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3、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过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则法院可不予审查。
4、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应中止案件的审理,管辖异议的裁定书作出后,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再行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5、如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应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中,事先约定好法院管辖,原告起诉还能变吗?-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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