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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中,土地补偿款是征地补偿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同于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村民个人,土地补偿款是支付给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再按照民主程序确定分配比例,再分配给村民个人。那么,当土地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了,村民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下面,我们通过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来进行具体分析。
谢某是岳阳市某村村民,1985年1月15日,谢某与东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东风村委会将本村区域内的6.6亩旱地以每年40元的价格承包给谢某某耕种承包期为10年即自1985年2月到1994年12月止。1996年9月20日,谢某某、东风村委会续签了该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修建云港路政府征收了谢某耕种的土地,村委会与区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2010年5月27日,谢某的妻子廖某与东风村委会签订了《关于谢某某同志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调处协议》,约定原承包合同协议终止,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六千元整。
后谢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东风村委会截留谢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安置补偿款的行为违法;2、判令东风村委会给付谢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土地安置费等共计人民币1024500元(68300元/亩×15亩);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风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的承包人并非土地承包权人,且谢某某陈述其已领取土地青苗补偿费,谢某某要求东风村委会向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安置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谢某因耕种土地被征收未分得土地补偿款,实质上属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该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如果上诉人认为分配方案违法,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在实践中,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涉及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村民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发生纠纷,那么由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否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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