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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贪污贿赂罪,借公为私的挪用公款罪、权钱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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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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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3 15: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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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整理}
一、挪用公款罪。
第一个,其对象原则上仅仅限于公款,不包括公物。实践当中,有挪用公房情况,就是超标准配房使用。还有挪用公家的人,超标准配秘书。挪用公物,挪用公人的都不构成犯罪。
特殊情况下,包括公物。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是因私犯罪,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把公款借出去,或者公款借出去后使用者是个人。公款出借,公款使用。只要有一边是个人就构成,边都是个人更构成。“个人”扩大。
例子,甲以个人名义把公款借给他方,甚至是单位。也成立。最后,借到单位只会感谢个人,但却是公款。同例子,甲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个人使用,个人谋私利,也要成。
但是,这种形式上单位公对公的借款,但实质却是个人对个人的,因其为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个,因公需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虽然使用者是个人,这是因公需要,就不是因私犯罪,这种就是看似“个人使用”实则“不属于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个,挪用公款的类型,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从事其他活动。非法活动无数额的要求。营利活动要数额较大。进行一般活动既要达到一定数额又要达到3个月以上。原因就是,根据公款挪用出去后,其风险系数不同,规定了轻重处罚不同的对应关系。进行非法活动风险最大,最严要求,最低标准,有就行。进行营利活动其风险也大,一般要求,普通标准,有数额要求。进行一般的日常生活使用,比如购买房子,风险相对小,要求就低,管控标准就放开些,有数额要求并至少挪了三个月。
挪用公款罪认定,其与贪污的区别。挪用公款是“借”公家钱,贪污罪是“偷”公家钱。挪用公款,就是先在账本上“借”出去,账本上有欠款记录,同时自己认账,最后能不能还上不,那是另说,毕竟承认债务。但是贪污罪就是直接从公款里“拿”起回家了,账本上只有正常记录,无欠款记录。
例子,甲是国有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甲欠乙500万,乙找甲还款,但是甲并无款,但乙说你们公司有房子,甲回复房子不是个人的是单位的,没法抵欠款。然后最后没法,甲在公司记自己欠公司500万,并将单位房子了过户给了乙。这种情况,甲认自己欠公司500万。“挪用公房罪”,这种是没得的,因为必须是公款,目前不犯罪。甲的债务由乙转到了公司里。后来,甲通过各种手段,导致公司账里没有甲的欠款了,就是实际上未还,却没了。后面这种行为构成贪污罪,就是偷了公家的钱,这个钱是500万的债权。因为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债权等各种“钱”。
二、受贿罪。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收受别人礼物可能构成以下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是最重的,如果个人参与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因受贿罪更高,其就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是成立重罪的受贿罪的共犯。
特定关系人,就是有影响力的人,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女子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相关人员。特定关系人有收受别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道,但并没有退还的,应当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受贿的故意,意味着两者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确要求退还,那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
例子,国家工作人员甲老婆乙收了私人丙贿赂,事后第二天甲知道,并未要求其退还,这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如果,甲坚决要求退还贿赂款,则甲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是其妻子杀人后,第二天甲知道,算就无罪。
两者区别在于利用东西不一样,杀人其用的是自己本人(仅限本人)的暴力工具,而贿赂则是利用工职人员的权力进行的交易(涉及到公职人员)。
受贿罪的常见形式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利益)。所以受贿罪里面不仅只是收钱,还得收钱后办事(答应也算,至于能不能成功,或者本来正常就能成功而装成办了才成功的样,总之办事很宽泛)。受贿罪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只要钱先收了,并认可了就是就达到权钱交易的统一认知了“承诺”,至于后面办事情况无影响(可能办事失败后再退钱,可能失败不退钱,更可能本来就正常手续肯定办成还装成为代办等等情况)。
受贿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权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权益。财产性利益指的是,虽然不是钱,但是要用钱才能买到的东西。比如,房屋装修、出国旅游指标。
例子,甲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甲跟乙讲,已经帮了乙工作,让乙“感谢”甲,然后甲就给乙50万让其给装修甲房子,然后,甲给了个“眼神”至少100万“真实”效果。这个真实100万减去50万,实际乙必须要亏50万装修甲房。因为必须,不是简单市场形为,这就是变相的,直接甲向乙要50万元,只是用了乙公司装修。受贿金额50万的受贿罪。
例子,私人老板乙收了国家工作人员50万,然后乙给甲装修,私人老板乙跟装修公司签了110万合同,然后乙只付了100万元给装修公司。最终甲取得120万的装修效果,但只付了50万,然后甲的受贿金额就是60万,然后乙对装修公司少交的20万属于涉嫌敲诈勒索。
受贿罪对象不包括非财产性权益,比如“性贿赂”。容易混淆情况,看似像却不是,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到地方后找失足少女玩乐,然后却不付钱,找了个当地私人老板付了。其实就是甲消费了(尽管是不正当),最后乙向甲付了钱,这个钱就是贿赂的钱。性贿赂,就是这种替某办了事,然后某以身相许,不过不知是自愿许,感情许,被动许,无法判定是感情还是其他。
非法的财物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送假烟、假酒、假币或海洛因等,都算受贿罪,行贿这些东西也算。
09年例子,甲给领导乙送了一笔钱,后来发现是假币5万,行贿罪的既遂还是未遂?既遂。后来小偷把5万假币钱,也是既遂。09年5000元就构成受贿罪标准。2021年真币的额度3万以上就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表现形式,斡旋受贿、事后受贿只是受贿的方式,无此罪。
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最严格的
。非国家公作人受贿罪只有两种受贿形式。
受贿罪第三种形式,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第四种,斡旋受贿形式,没有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的是工作上便利。简例,私人乙找财政局甲让乙孩子读重点高中,但甲还是得找教育局长,如果办成了,就是斡旋受贿,利用了工作上便利。更直白的就是,其拍不了板,但是利用工作关系,间接去办。第五个形式退休后收贿。理解为赊账型受贿,就是在职时帮忙不收礼,约定退休后再付钱。在职时一定要用约定,退休后收受才算。如果没有约定,不构成。如果没约定,事后再去收礼,就无罪(因为无约定只可能是人品原因,而不之前工作原因)。
受贿本质就是权钱交易,可以一边发货一边交钱,也可先发货后交钱,更可以后发货先交钱。
受贿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也是第二种,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有此形式)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最低限度为他人承诺、承认、实施、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何工作当中,只要收了别了礼物,一定是受贿罪。只要知道老婆收了礼物,自己不反对的,也是受贿罪。
最低的限度就是承诺。“承诺”包括推定的承诺,(就是送礼,然后收了,就推定承诺了)。虚假承诺也算是“承诺”,也利用权力进行承诺,就算是虚假的,可能知道也没法讲,主要是背后权力在背书,就是权钱交易。利用未来的职权进行交易,也认定为为他人谋取权益,就是“先收款后发货”。
规定
:具有上下级关系,上级收受下级礼物达到3万元,就构成受贿。这就属于放长线钓大鱼式的,先收款后准备收你的货(各种权力或其他方便)。为了领导给自己未来不确定的利益“好处”。就是拿现在钱与未来的权交易。
受贿罪的标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特别宽泛,就是要求特别严。
认定当中的几个问题。
数罪并罚。
既遂问题,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既遂。收受银行卡、购物券、房屋,就算没有办过户手续也算受贿罪既遂。直接过户的行为早就被取代了,太简单被抓完了。现实就是有些是,行贿这些后,这些银行卡或者房屋尽管还是行贿者名下,但是却一直是受贿者在使用中,事实上已经在支配着了。
受贿数额的认定,以受贿时认定。例子,乙把公司股份10%转至国家工作人员甲,价值100万,今天给的。受贿金额就是100万。但是一年后,被发现,其股份已升值1倍,达到200万。这种情况仍然是100万。行为与责任同在。很多价格也一样波动。
打了500万在账上,后面发现时利息又涨了,变多,受贿标准还是以当时受贿当时的500万一样的标准。都是一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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