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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员工向公司索赔十万余元,判了

2022-12-25 20:59|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316| 评论: 0

作者:{admin 整理}

公司没和员工签劳动合同,

员工上班第一天摔伤,

那么损失要怎么算呢?

近日,

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1年6月9日,原告杨某应邀前往被告某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约定工资按天发放。上班第一天,杨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下打滑不慎摔倒,导致右手受伤。出院后,杨某向湘阴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

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24日,杨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由被告赔偿107498元。杨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杨某在上班第一天工作时受伤,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某建设公司已按月工资4931元的缴纳基数为杨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原告受伤后已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共42696.1元(包含医疗费22696.1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杨某系被告某建设公司临时聘请从事装模工作的工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案争议点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因杨某系临时工,在上班第一天受伤,又不能举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仲裁委以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应予认可。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五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不得超过全额的90%。”杨某伤情评定伤残时已年满58周岁,故法院认可,裁决书扣除2年即40%的补助。

停工留薪期,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2021年6月9日至原告伤残等级评定结论确定之日即2021年7月22日,秉持维护劳动者权益原则,确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杨某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建设公司已赔付全部金额。

法官提醒

从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关系就成立。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悉流程、安全规范等。当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减轻自身损失。

综合:湘阴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来源: 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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