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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分析

2022-3-17 11:56|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1089| 评论: 0

作者:{石律师}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类犯罪案件办理流程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所列举的监察机关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一般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均由监察机关负责立案调查。职务犯罪类案件办案流程如下:

(一)立案调查

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监察机关留置被调查人员

【留置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留置告知】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留置折抵刑期问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三)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受案】监察机关移送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后作出拘留决定,并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强制措施】执行拘留后10日内,特殊情况下14日内,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

【办理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四)一审法院审判

【办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后的审判期限为10日至15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后的审判期限为20日,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审判期限可以延长至1.5个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后的审判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对于不服判决的审查期限为10日。

三、罪名分析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需要合理区分。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在形式上是单位行贿的情况下,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行贿罪论处,而不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这里的“归个人所有”,是指归个别人、少数人(不限于单位成员)所有;倘若归本单位全体个人所有(如集体私分)的,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不难看出,刑法是根据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属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据此,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给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个人的财物作为贿赂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宜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反之,单位负责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将单位财物作为贿赂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成立行贿罪之外,还对单位财物成立财产犯罪(或者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有些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不能简单地以因行贿而获得的利益归属得出结论,需要综合相关事实并按照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判断。换言之,利益归属只是一个事实,还需要考虑财物的来源以及行为人是基于什么身份做出的决定(能否认定为单位行为)。况且,单位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为其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限于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辩护要点

1.被告人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要求被告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成立,所以在办理行贿案件中,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是需要重点审查的。

2. 被告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

3. 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的情况。

被告人在被追诉前有没有主动交代行贿的情况。

4. 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

被告人在被追诉后,有无可能提供犯罪线索,如果成立立功,可获取更轻的量刑。

5.被告人有无被索贿。

被告人存在被索贿的情况,主观上的恶性更小,相当于是被人胁迫导致犯罪,犯罪情节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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