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不发生最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查看5040 | 回复1 | 2022-4-14 19: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律师咨询作者:{admin整理}
科技日报记者 张佳星

今年年初,一项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显示,62%的医师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医疗纠纷,66%的医师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医患冲突。

这两个冷静的数字背后却是千万个或奇葩、或悲伤、或暴力、或无情的负能量故事。简单搜索了一下引发过热议的医患纠纷:2017年9月,一位转危为安的患者家属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索要抢救时破坏衣物的赔偿,堪称奇葩;2014年3月,因不存在过失的医疗意外被去世患者家属过激行为引发患上抑郁症的张世林医生自杀,令人泪目;2016年1月,北医三院妇产科遭去世产妇家属打砸,杂乱的现场无声诉说暴力;2015年,一名上海儿科医生因患儿家长一句“你没吃饭,关我屁事”而心酸,对孩子的爱再浓也掩盖不了这句言语刀子般的无情。

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这些满是负能量的纠纷发生,《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6月20日由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情况。

知情权有新规定

“谁是患者家属,请签字。”影视剧作品中经常这样再现手术室外的情景,医生在过道里简单交代几句,就要实施可能危及生命的手术,并要求家属签字,表明愿意承担风险进行手术。

纠纷,不发生最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1.jpg

无论这样的情景与现实是否一致,新条例实施后,这个场景将不符合规定。

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中日友好医院自2014年就开展重大手术知情告知见证工作。”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孙阳表示,手术前科室通知医务处参加术前谈话,患方相关直系家属到场,共同听取患者病情、替代医疗方案、手术方式、手术风险、术前准备情况以及预案、费用等等情况,加深了医患之间的理解。

孙阳认为,顺畅的沟通对纠纷防范效果显著——参与见证的500余个病例,大多数患者诊疗效果良好,其中患者的配合也是重要因素,这些病例中没有发生医疗纠纷。

但是,很多情况危急的情况,医生要与死神争分夺秒,没有时间召集会议、详细说明情况。一位医生在博客上讲述了一起医疗意外,一名危重产妇在抢救过程中死亡,虽然医院所有的流程正确,但却被法院判处赔偿,原因是第三方“专家”认为,医院在病人抢救期间,在没有争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跳过CT检查直接手术,负有责任。这样的判罚,虽然赔偿金额不大,但在心理上令人心塞。

生死事大,在决定生死的关头,知情权应该让位于生命权。为此,条例中规定: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处理讲规矩

在过往的一些案例中,“私了”经常成为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不得已选择。

纠纷,不发生最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2.jpg

新条例此次给出医患双方有5个途径解决问题: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人民调解渠道被视为纠纷处理的主渠道。

“柔性、便利、不收费。”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总结出人民调解的3大优点,她表示,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有效途径。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据介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目前有6400余个,基本实现县级区域全覆盖。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罗礼生介绍,江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省、市、县的覆盖率为100%,选聘人民调解员1100余名,委员会拥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落实,调解员公正不偏私,也不需要考虑正确赞助等钱袋子的问题。”

公正性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前提,科学性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基础。申卫星介绍,“公正性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专业的问题只能由同行专家评议确保。”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并对咨询专家的选取作了规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鉴定。”郭燕红说,条例同时授权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来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细化和相关措施。

赔偿方式多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

纠纷,不发生最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3.jpg

申卫星表示,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目前我国的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前者由医疗机构承担,后者由患者本人承担。负责赔偿的范围也不同,医疗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时适用医疗责任险,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意外情况由意外险向患者给付保险金。

据介绍,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

“徐州市正在试点风险互助金制度,由医疗机构按比例缴付建立‘互助金池’,当责任赔偿额小于2万时,赔偿金由互助金池给付。”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张金宏说。

“此次条例明确医疗损害赔偿金额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申卫星回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补偿,即“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

免费咨询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min | 2022-6-14 00: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免费咨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