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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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02 | 回复0 | 2023-1-20 22: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对离婚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提交记载夫、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等;
(二)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明资料等;
(三)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应经过法定的公证、认证程序。
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材料
(一)一方重婚的,可提交该人因重婚罪被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可提交相关的证据;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提交法医鉴定、病历、报案证明、公安机关询问调查资料、身体受伤的照片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可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法律文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提交相关的证据;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也可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需提交的材料
(一)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据,可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二)对抚养子女较为有利证据,可提供工资证明、社保证明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以及房产证等;
(三)健康的身体对直接抚养子女有一定影响,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一般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可提供相关患病证明等;
(四)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面的其他证据。
四、证明婚前财产的材料
(一)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在结婚登记前父母等亲属的赠与;
(三)其他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五、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材料
(一)共同财产为房产的,可提交不动产登记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二)共同财产为车辆的,可提交机动车注册证书、行驶证等;
(三)共同财产为存款、股票的,可提交存折、银行卡、股东证、资金账号、券商开户资料等;
(四)共同财产为股权的,可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股东证、出资证明书等;
(五)主张一方有债权的,可提交相应的债权凭证;
(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证据;
六、证明签订相关财产协议的材料
如夫妻双方有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协议书等证据。
七、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所负的债务,可提供有夫妻共同签名的合同;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提供一方所欠债务及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证明。
注意:同一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后,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本院可予受理,但需提供新情况、新理由的相关证据。
如您再次起诉离婚,应提交之前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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