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的赔付顺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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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563 | 回复1 | 2022-4-2 20: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家庭律师作者:{admin整理}

案件概况
2021年1月3日,小乌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小克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小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克、小乌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克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不含不计免赔率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小克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小乌因本起事故造成医疗费用部分的损失(2万元)及死亡伤残部分的损失45万元,小乌近亲属以此主张权利。


律师评析
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确认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侵权人的赔偿顺序,并使这种“保险前置、侵权人托底”的顺序成为法定顺序,也使得被侵权人向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直接请求给付具有了法律的直接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顺序是:一是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二是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三是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小乌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因小克驾驶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小乌近亲属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小乌因本起事故造成医疗费用部分的损失(2万元)及死亡伤残部分的损失45万元均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小乌近亲属19.8万元。对于超过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小乌与小克负同等责任,故小克应对23.2万元(45万+2万-19.8万)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9,200元。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20万元,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故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的10%由小克承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小乌近亲属125,280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323,280元,剩余13,920元,由小克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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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4 0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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